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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负责人,难道只是说说而已?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负责人,难道只是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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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9-14 11:54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负责人,难道只是说说而已?

【概要描述】最近,大名鼎鼎的阚主任被任命为郑大一附院党组书记,一时间引起大家广泛关注。当然,关注者各有各关注的点,而国家一直强调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负责人”难道只是说说玩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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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大名鼎鼎的阚主任被任命为郑大一附院党组书记,一时间引起大家广泛关注。当然,关注者各有各关注的点,而国家一直强调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负责人”难道只是说说玩的吗?

  

 

  1.有关规定是怎么提的?

  2009年启动的新医改,方案里并没有明确提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方案对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从有利于强化公立医院公益性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多种实现形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卫生行政部门主要承担卫生发展规划、资格准入、规范标准、服务监管等行业管理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

  直到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才在推进管办分开,深化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一节中,提出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管理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此后,这一规定几乎在所有涉及公立医院改革的文件中都有提及,只是字句有所区别。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医改主要工作安排继续沿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这一提法,一字未改。

  2015年是医改建章立制比较多的一年。这一年5月先后出台了两个公立医院改革文件,一个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另一个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

  尽管在33号文件中没有明确提“卫生部门官员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但依然提出要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也就是要组建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同时提出,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政事分开,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完善县级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而在几乎同时出台的38号文件,继续明确提出“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更是一个关于公立医院改革相当重要的文件。文件在建立健全医院治理体系,明确政府对公立医院的举办职能一节中,提出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统筹履行政府办医职责。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得兼任之前加上了“一律”两个字,显然是强调其严肃性。

  到了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意见对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出了比较详细答复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在选优配强领导班子中,要求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政治强、促改革、懂业务、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标准,选优配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符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业界声誉好。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市属及以上的公立医院、设党委的公立医院,应当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分设,其他公立医院根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宜兼则兼、宜分则分。但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能不能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并没有明确提及。

  综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应该是政策一贯的要求。

  

 

  2.为什么要这么提?

  那么,为什么要这么“固执”的坚持这一规定呢?从文件看,一是为了落实管办分开。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是代表政府管卫生、管医院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负责人就是为了在形式上落实管办分开,如果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公立医院负责人,不管实际上是不是管办不分,形式上也没有做到。二是为了便于推进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进而推进公立医院去行政化。而为什么要坚持公立医院去行政化呢?因为诸如公立医院一样的事业单位行政化已经极大地“腐蚀”了事业单位,使得事业单位越来越像衙门,距离为顾客服务的宗旨越来越远。

  

 

  3.实际上又是怎么落实的?

  尽管国家提出这一规定已经很多年,但在实际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公立医院负责人的情况比比皆是。远的不说,就在最近,大名鼎鼎的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就被任命兼任郑大一附院党组书记,而全国类似情况实在是多不胜数。

  由此可见,在管办分开改革中这一看起来最简单最现实的举措竟然也难以落实到位,何况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四个分开”呢?

  这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医改之艰难。特别是涉及实质的举措总是“调门高,落实少”。基于此,那些在医改中不断炮制新口号并获得众多荣誉的人也许都是“卖拐”的人,而所谓的“四个分开”也许只是一个玩笑。

  

(徐毓才)

 

(本文作者系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副局长)

责任编辑:文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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