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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11-30 11:39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概要描述】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3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北区实际,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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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3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北区实际,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破解老年人居家养老难题,使老年人特别是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在家也能享受专业的养老机构服务,建立健全家庭养老床位服务与机构养老床位服务之间有序互转的评估、运行和监管机制,破解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试点期内,全区建成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702张。

 

 
二、家庭养老床位的定义

 

 

指以养老机构为依托,以街镇养老服务中心为支点,把养老机构专业化的养老服务延伸到家庭,为服务对象开展适老化改造、专业护理、远程监测等养老服务。

 

 

三、试点范围和时间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1年。

 

 

四、服务对象

 

 

具有江北区户籍、在江北区内居住生活、年满60周岁,经济困难且经过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确定为失能、部分失能的老年人。参加试点的老年人家庭应当具备家庭养老照护基础,老年人及其家属自愿参加试点服务,并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五、服务内容和项目

 

 

(一)服务内容。

1.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其经常活动的居家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

2.开展居家上门服务。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巡访关爱等上门服务。

3.开展集中活动。集中开展送温暖、送服务、送健康等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

 

(二)服务项目。服务机构对家庭养老床位实行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及时掌握服务对象情况,并按照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标准,对建床老年人制定“一户一案”服务套餐。

 

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

 

 

 

、服务机构要求

 

 

参与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辖区内街镇养老服务中心,或具备开展居家上门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配备与服务相匹配的专业团队,且相关人员均应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三)近两年内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七、建设标准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经与老年人或其家属协商后,设置以下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

 

(一)对老年人居家环境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

 

(二)以家庭养老床位为中心,配置照护服务所需的康复器具、辅助设备;

 

(三)安装紧急呼叫等基本智能设备。

 

 
八、资助政策

 

 

(一)建设补助。建设补助根据适老化改造内容、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等,按照每张床位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位老年人限补助一次(其中已完成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家庭养老床位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建设补助。

(二)服务补贴。制定居家上门基础服务包,按照每床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补贴。支持服务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开发拓展服务包,收费项目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主动公示,并载入服务协议中。

 

试点期间签订的服务协议,试点结束后有新补贴政策的,依据新政策享受补贴;试点结束后无其他补贴政策的,本补贴在服务协议到期前仍然有效,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居住地街镇提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的申请。

(二)认定。由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老年人身体及居家环境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为老年人制定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计划与方案。

(三)签约。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家庭商定适老化改造内容、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并签订相关协议。

(四)改造。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设。

(五)服务。服务机构根据协议内容提供服务,并为老年人建立服务档案。

(六)跟踪。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服务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七)互转。根据老年人及家属意愿,老年人可以在家庭养老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之间实行互转,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便利,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在家庭养老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之间实行互认。

 

 
十、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街镇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作为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圆满完成试点任务。

(二)强化服务质量。提供服务的街镇养老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养老服务技术优势,开展标准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护理技能提升培训。将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质量纳入街镇养老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对服务质量较差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三)强化服务监管。区民政局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家庭养老床位签约服务内容开展全周期运营监管,对服务满意度进行回访、服务质量进行管控、服务效果进行评估。强化安全监管,筑牢安全防线,对试点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抽查、评估。

(四)强化资金管理。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补贴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试点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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