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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报指南

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报指南

  • 作者:
  •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21-12-08 13:36

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报指南

【概要描述】护理等级标准按照《顺德区养老机构个人照顾需要评估工具》确定。养老机构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的,终止拔付相应的运营资助。

  • 作者:
  •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21-12-08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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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助对象
 

 

1.在本区依法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养老机构;

2.收住本区户籍、年满60 周岁的长者(不含日托),并按照《顺德区养老机构个人照顾需要评估工具》进行护理分级的养老机构;

3.由政府兴办,非政府组织或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在资助范围。

 

 
二、申请条件
 

 

1.满足《扶持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二十五条的要求;

2.入住长者档案资料完整,包括入住协议书、长者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长者大一寸彩色近照、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个人照顾需要评估表、申请资助期间的缴费记录等。

 

 
三、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于每年7 月31 日前向所在镇(街道)公共服务办提出本资助年度的运营资助申请(每个资助年度为上一年度7 月1 日至当年度6 月30 日)。

 

 
四、申请资料
 

 

1.提交《顺德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2.《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申请运营资助时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养老机构,不需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合格证明;

3.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本机构会计工作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消防许可证照,申请资助年度内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合格纪录;

5.《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员工的《健康检查证明》;

6.相关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权属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

7.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统计表。

8.提交《顺德区民办养老机构自查报告》一式两份。自查报告应当在机构内公示七日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

9.提交申请资助周期内的收费标准、财务收支报表及每月入住长者花名册。

 

 
五、审批程序
 

 

1.镇(街道)公共服务办自收到养老机构资助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其提交的《顺德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送区民政人社局审批服务科;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2.区民政人社局审批服务科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后,转业务科室联合镇(街道)公共服务办进行实地勘察,按不少于5%且不少于10 人的比例抽查入住长者及其档案,填写《顺德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资助实地核查报告》,出具科室意见后送审批服务科。审批服务科按规定和要求,自受理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资助的,对批准资助的,区民政人社局按照区财政资金支付程序将补贴款项划拨入申请机构帐户;对不批准资助的,申报资料退还镇(街道)公共服务办。

 

 
六、办理依据
 

 

《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5〕156 号)

 

 
七、扶持标准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本区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人(不含日托),经评估,按照下列标准及月均人数给予运营资助:

 

1.特别、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 元;

2.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 元;

3.三级或者其他一般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50 元。

 

护理等级标准按照《顺德区养老机构个人照顾需要评估工具》确定。养老机构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的,终止拔付相应的运营资助。

 

 

 

 

责任编辑: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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