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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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新网
- 发布时间:2021-11-20 16:5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概要描述】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着眼于统一规范制度,健全相应保障机制,对增强医疗保障制度托底性功能作出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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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20 16:51
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着眼于统一规范制度,健全相应保障机制,对增强医疗保障制度托底性功能作出安排部署。
《意见》指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明确制度功能定位,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待遇标准,既确保制度可持续,又避免过度保障。坚持协同发展、有效衔接,促进三重制度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形成综合保障合力。
《意见》明确五方面措施:一是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统筹城乡困难人群,实施分类救助,确保精准施策。救助对象既覆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低收入人口,同时也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增强救助公平性、可及性。二是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全面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分类优化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应保尽保。厘清三重制度功能定位,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做好制度功能衔接,发挥保障合力。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类别,分类设定救助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明确由统筹地区合理设定年度救助限额,并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费用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兼顾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保障,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实施倾斜救助。四是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加强医疗救助对象信息管理,做好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群纳入救助范围。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确保政策应享尽享。五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发展壮大慈善救助,用好社会慈善救助资源,发挥补充救助作用。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更好满足基本医疗保障外的保障需求。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2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三、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三)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探索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完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医保帮扶措施,推动实现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六)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六、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十)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七、规范经办管理服务
(十三)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八、强化组织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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