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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健委率先出台《四川省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

四川省卫健委率先出台《四川省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

  • 作者:
  • 来源:四川省卫健委
  • 发布时间:2021-10-13 09:48

四川省卫健委率先出台《四川省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

【概要描述】以优化县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打造具有二级医疗服务水平的“次中心”,明确重点、辐射带动,提升效益和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四川省卫生健康委近日编制印发了《四川省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川卫发[2021]6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做好四川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做好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设置工作,医疗卫生次中心建设指南即从总则、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建设用地、科室设置、设备配置、信息化建设、人员配置、服务能力与效率、规章制度、建设保障、其他要求等十二章40条内容,要求各地参照指南,科学规划并有序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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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四川省卫健委
  • 发布时间:2021-10-13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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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优化县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打造具有二级医疗服务水平的“次中心”,明确重点、辐射带动,提升效益和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四川省卫生健康委近日编制印发了《四川省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川卫发[2021]6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做好四川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做好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设置工作,医疗卫生次中心建设指南即从总则、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建设用地、科室设置、设备配置、信息化建设、人员配置、服务能力与效率、规章制度、建设保障、其他要求等十二章40条内容,要求各地参照指南,科学规划并有序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建设。
 
 

 

 

《指南》的意义:

 

 

提升能力,承上启下。纵向集中县、镇两级人财物力优质资源,横向聚拢周边乡镇卫生院医疗人才,改善次中心卫生院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周边乡镇群众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均可在"次中心"内解决,重大手术和疑难杂症送县级医疗机构解决,在县域内起到连接乡村和县级医疗机构的枢纽作用,最终形成"小病在乡镇,大病到县城,康复回乡镇"的就医大格局。

 

 

整合资源,辐射周边。通过资源整合后,县域"次中心"覆盖辐射周边乡镇卫生院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同时,"次中心"充分发挥辐射带动和技术指导作用,对周边辐射区域内 3—5个乡镇的所有居民,实现基本公卫服务全覆盖,促使基本公卫和基本医疗服务更加公平惠民。增强了病人的信任度,真正起到了“带动一方,服务周边”的作用。

 

 

 

《指南》的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共七条)

 

 

第一条 为优化县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范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以下简称次中心)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次中心功能任务,提升投资效益和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次中心,是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决策部署和《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建设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要求,依托现有中心镇和特色镇卫生院,建设具有二级综合医院水平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次中心属于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本质属性仍为乡镇卫生院,不加挂牌子。

 

第三条 本指南是次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省标准,也是政府对基层卫生资源进行宏观调控和布局的重要依据。次中心建设坚持均衡分布、需求导向和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聚集资源重点打造,以点带面,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整体水平和能力提升。

 

第四条 次中心负责分担县级医院部分功能任务,成为县域片区医疗救治中心、急诊急救中心、人才培训中心、技术指导中心、公共卫生示范中心。

 

第五条 次中心主要任务是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及康复、护理服务,以及急危重症的急诊急救及转诊服务;能提供二级常规手术操作项目;原则上承担对周边3~5个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帮扶工作;负责域内村卫生室的业务和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域内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的培训工作;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或委托,承担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次中心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健康政策,应当符合各市(州)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正确处理供给与需求、当前与长远、可及与负担的关系,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流程科学、装备适宜、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七条 次中心的建设除参考本指南外,还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 (共4条)

 

 

第八条 次中心床位规模应当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辐射半径、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次中心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1.0~1.5张床位。

 

第九条 次中心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 99床及以下、100~199床、200~499床等三种类型。除我省"三州"及民族(待遇)县(市、区)外,其余地区的次中心床位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床。

 

第十条 次中心的编制床位数与日门(急)诊量比值宜为1:3。

 

第十一条 次中心原则上服务辐射人口 10万人及以上,服务范围应当覆盖周边乡镇。次中心服务人口,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

 

 

 

责任编辑: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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