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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消防安全管理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消防安全管理

  • 作者:
  • 来源:养老产业研究
  • 发布时间:2024-03-11 10:46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消防安全管理

【概要描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情况,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按表3规定收集相关内容,单独成卷,建立消防档案。

  • 作者:
  • 来源:养老产业研究
  • 发布时间:2024-03-1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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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安全管理、消防设施管理、防火巡查和检查与消防宣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置和善后、消防档案。

 

本文件适用于服务对象不超过20床(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38315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40248—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JGJ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SB/T 10944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XF/T 1245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03
术语和定义

 

SB/T 10944、JGJ 45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home-based community elderly care service institutions

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安全守护,以及助餐、助浴、助医、助急、助洁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community elderly care service facilities

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或社会服务设施的统称。注:主要包括社区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短期全日托养中心等。

 

3.3居家养老服务设施home elderly care service facilities

受照料监护人委托,为半失能、全失能、重度残疾或医生医嘱需要经常卧床生活的社区老年人定期上门提供养老服务设施的统称。

注:如居家养老床位房等,该类设施服务老年人的人数一般不超过2个。

 

04
总体要求

 

4.1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和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防止发生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2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指导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帮扶。

 

4.3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应采用远程监控、物联网监测、电气监控等先进的科技、信息化手段促进消防安全管理。

 

4.4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宜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4.5 应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提示公众对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有投诉、举报的义务:

a)所在建筑的消防设施、器材被损坏、挪用或擅自改动、拆除、遮挡、停用;

b)消火栓被埋压、圈占、遮挡;

c)防火间距被占用;

d)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不准确或不清楚;

e)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

f)违规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05
消防安全责任

 

5.1 通用要求

5.1.1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本单位及其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5.1.2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所服务设施内的从业人员数量的30%组建为志愿消防队,应确定队长1名,可确定副队长1名,成员名单应告知所属社区。

 

5.1.3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负责人、志愿消防队员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宜具备消防设施操作员执业资格。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具备消防设施操作员执业资格,并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队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5.1.4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应符合XF/T 1245的规定。

 

5.2 消防安全职责

5.2.1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消防设施操作员、保安人员、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的职责应符合GB/T 40248的规定。

 

5.2.2 志愿消防队人员的职责包括下列内容:

a) 志愿消防队队长负责志愿消防队的日常管理,联系社区微型消防站和周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掌握队员和装备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业务训练及所配消防器材装备维护,组织队员参与微型消防站联勤活动,指挥扑救初起火灾;

b) 志愿消防队队长应制定志愿消防队日常管理、排班值守、训练和灭火等工作制度;

c) 志愿消防队员应熟悉消防设施情况,积极参与训练与联勤活动,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d) 志愿消防队员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应按照“1分钟”调派就近人员核实、“3分钟”集结人员到场展开扑救原则参加灭火救援;

e) 志愿消防队员应按照排班制度,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应少于3人。

 

5.2.3 护理、服务等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下列内容:

a) 主动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b) 应在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或告知居家卧床生活的老年人的照料监护人;

c) 熟悉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按照预案职责分工做好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救护等工作;

d) 及时发现和纠正老年人日常生活中的违规用火、违规用电、卧床吸烟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引导老年人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防火习惯。

 

06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6.1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6.2 消防安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消防安全例会;

b) 防火巡查检查;

c)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d)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e) 火灾隐患整改;

f)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g)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h)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

 

6.3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操作;

b) 燃气设备使用;

c)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d)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

e) 电焊、气焊和明火作业;

f) 装修装饰施工;

g) 火警处置规程。

 

07
场所安全管理

 

7.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除可设置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在建筑扩建、装修改造和改变用途时,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施工期间应注意防火,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工作的要求,建成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7.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装修应考虑减少内部装修材料、家具和各类织物等可燃物的数量,降低火灾荷载,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或擅自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并符合GB 50222和GB55037关于养老院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

 

7.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应设置在5层及以上楼层,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应当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老年人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应符合GB 55037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各类用房均不应设在地下2层及以下楼层;

b) 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c) 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设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m²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10人。

 

7.4 应将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负责管理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老年人居室、休息用房等区域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7.5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及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 h的外窗。

 

7.6 设有中心供氧系统的养老机构,供氧站与周边建筑、火源、热源应保持安全距离,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装置,高压氧舱的排氧口应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供氧、用氧设备不应沾染油污。管道供氧时,应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房间内使用的氧气瓶应及时更换,不应积存。

 

08
消防设施管理

 

8.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GB 50140、GB 55036的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8.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管理服务用房内,应为志愿消防队配备相应的器材装备,配备种类及数量不应低于附录A中的规定。

 

8.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GB 50016的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及防排烟设施的设置还应符合GB 55037中的相关规定。当设置确有困难或所在建筑未设上述消防设施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b) 应设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置应符合GB 50084的规定;

c) 应设联网式独立感烟探测器,探测区域划分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并在办公室或值班室设火灾声光警报器。

 

8.4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的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场地设置应符合GB50067及GB 50966的相关防火间距的要求,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8.5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定期自行或者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存在故障、缺损的消防设施,应当立即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的,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当地社区及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8.6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消防设施、器材上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b) 在公共区域内、老年人用房内应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示意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c) 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和重要场所部位的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GB15630的规定。

 

8.7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所在建筑楼梯通至屋顶时,应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敞开式外廊应设置适于高度使用的辅助逃生疏散设施,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因需要必须常开的防火门应安装具备联动关闭功能的装置,且装置应完好、有效。

 

8.8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办公场地内应设监控接收存储装置,公共区域应安装监控摄像头,监控视频应实时传至监控接收存储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监控区域应保证无监控盲区;

b) 监控视频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

 

8.9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电气设置应符合JGJ450和GB 51348中相关规定。

 

8.10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配置一定数量救治烧伤的药品和器材,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厨房、烧水间应按灶台数配置灭火毯。

 

8.1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09
防火巡查和检查与消防宣传

 

9.1 根据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检查应填写记录并签名,巡查、检查的频次、内容及填写的记录式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志愿消防队队长应组织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其中当日20时至次日9时仍有人员使用的,应至少每2 h巡查一次,巡查内容及相应记录式样见附录B;

b)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工作人员,应在班前班后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进行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及相应记录式样见附录C;

c)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管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至少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及相应记录式样见附录D。

 

9.2 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和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形成清单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并做好记录。防火巡查应采用电子巡更设备。

 

9.3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活动,对照料监护人开展消防教育活动。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进行防火检查时,可提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建议:

a) 配置2具mfz/abc2-3型干粉灭火器;

b) 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c) 设独立感烟探测器;

d) 设由照料监护人管理的云摄像头;

e) 当靠外墙设置时,可开启外窗不宜设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f)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所在房间内设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g)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所在住宅内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10.1 一般规定

10.1.1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设施所在建筑的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情况、掌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装备的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10.1.2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有自理能力的使用人员应掌握基本的消防应急逃生知识,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保紧急时刻可以有效实施自救和引导他人逃生。

 

10.1.3 每次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前,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b)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g) 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10.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

10.2.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按照GB/T 38315中的规定制定,编制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和特点,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应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与设施所在建筑管理单位(人)根据现场情况共同制定;

b) 内容应有组织机构、职能分工、报警处置程序以及应急疏散的组织、扑救初起火灾、通讯联络、防护救护、秩序维护、现场保护的程序及措施等内容,并明确责任人;

c) 应报所在社区进行备案。

 

10.2.2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按下列要求进行:

a)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与照料监护人及共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b)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应包含照料监护人独立处置的程序及措施。

c) 应报所在建筑管理单位(人)进行备案。

 

10.3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10.3.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演练组织及实施程序应符合GB/T40248—2021中9的相关规定。

 

10.3.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灭火的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前,应做好以下准备:

a)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通知所有工作人员及所在建筑管理人做好筹备工作,并邀请社区医务人员参加;

b) 对参加演练的老年人,应征求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

c) 及时告知参演人员具体时间,并通知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按时到场。

 

10.3.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所在建筑显眼位置设“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识牌,防止发生意外混乱;

b) 对失能和半失能老人,要建立2人1组的疏散小组,明确疏散对象,正确使用轮椅、担架、活动床等疏散工具;

c) 应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和疏散引导程序;

d) 应掌握安全疏散的原则、路线和自我防护常识;

e) 应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转换位置设疏散引导员,负责引导在场人员顺利通过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迅速疏散、正确逃生。

 

10.3.4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结束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完成下列事项:

a) 通知所在建筑管理人员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b) 应对演练情况做好记录,及时总结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演练中的不足,并适时进行修订。

 

10.3.5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所在家庭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应征求照料监护人的意见,达成统一的实施意见后,方可实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工作人员应与照料监护人及所在建筑物管理单位(人)共同确定演练时间,如果需要还应征求相关医生意见;

b)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工作人员、照料监护人及所在建筑物的工作人员均应参加演练,商定需邀请社区医院医务人员参与的,应提前协调,共同参与;

c) 演练前,应通知所在建筑全体住户知晓,并在疏散楼梯口设“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识牌;

d) 演练中,应正确使用轮椅、担架、活动床等疏散工具;

e) 演练完毕后,床位所在建筑管理单位(人)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11
火灾事故处置和善后

 

11.1 前期处置

11.1.1 任何人员发现火灾后,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

 

11.1.2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照料监护人在发现火灾后,应及时疏散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就近消防设施设备和生活用水等进行初起火灾扑救。

 

11.2 期间处置

11.2.1 在确认火灾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照料监护人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序开展火灾事故处置。

 

11.2.2 所在建筑管理单位(人)及时通知电力、燃气等部门到场检查相关闸阀的启闭,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11.3 后期处置

11.3.1 火灾处置完毕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照料监护人应将火灾过火、烟熏区域,与火灾发生有关的部位、视频监控储存装置及消防救援部门划定的现场封闭、警戒范围进行保护,并应符遵守下列规定:

a) 未经消防救援部门允许,任何人员禁止进入火灾现场或擅自移动封闭、警戒区域内的任何物品;

b) 未经消防救援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1.3.2 火灾事故相关人员应协助火灾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事故相关的信息资料,火灾事故当事人应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11.4 善后处置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如已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宜积极协调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快速勘查,积极理赔。

 

12
消防档案

 

12.1 一般规定

12.1.1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12.1.2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独立成册,各情况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

 

12.1.3 消防档案应建立纸质档案,按档案管理要求专人统一管理,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12.2 档案内容

12.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按下列规定建立消防档案:

a)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表1规定收集相关内容,单独成卷;

b)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只收集提供服务的员工与照料监护人的基本情况,集中成卷。

 

12.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按下列规定建立消防档案:

a)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表2规定收集相关内容,单独成卷;

b)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只收集巡查记录,单独成卷。

 

12.2.3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情况,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按表3规定收集相关内容,单独成卷,建立消防档案。

 

 

 

 

 

责任编辑: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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