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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医患纠纷 “花钱买平安”形同饮鸩止渴

处理医患纠纷 “花钱买平安”形同饮鸩止渴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10-10 10:03

处理医患纠纷 “花钱买平安”形同饮鸩止渴

【概要描述】一个时期以来,某些医院在处理医患纠纷中利用“医患协商”这一渠道,通过给患者方以“经济补偿”的方法来安抚对方,这种“花钱买平安”的风气形同饮鸩止渴,此风断不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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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时期以来,某些医院在处理医患纠纷中利用“医患协商”这一渠道,通过给患者方以“经济补偿”的方法来安抚对方,这种“花钱买平安”的风气形同饮鸩止渴,此风断不可长!

  为什么有些医院热衷于“花钱买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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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有关部门对“医闹”性质的判断存在误区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有一种颇具代表性且广为流传的观点,即认为“医闹”现象和医患纠纷属于社会管理问题,因此主张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尽量引入社会力量而不是执法力量进行妥善解决。这种认知严重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严重束缚了执法部门的手脚,使其难以及时采取果断的执法行为震慑和打击“医闹”的嚣张气焰,使医院不得不面对“医闹”的正面压力。由此来看,医院采取这种“花钱买平安”的做法,事实上属于具有“城下之盟”性质的无奈之举。就其实质来说,“医闹”性质的关键在“闹”,这种“闹”是以破坏医疗秩序乃至公共秩序、牺牲其他就医者正当权益和破坏应由社会共享的医疗资源为其代价的,是板上钉钉的违法行为。对其行为恶劣者,如果不动用执法力量依法进行处理,其结果只能是姑息养奸。就目前情况来看,随着对“医闹”性质认识的深化,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其关键问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其二,片面的“和谐观”与“维稳观”从中作祟

  “稳定压倒一切”是多年来令大家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在处理稳定、改革与发展的关系上,这种认知当然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任何观点、结论,都应该放到一定的语境和话语系统中去理解和审视,而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到处生搬硬套,不能将某句话当成打开每一把锁的“万能钥匙”去用。即使处理上面所说的三者关系,也应该实事求是,有什么问题就面对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着重解决什么问题,而不是笼而统之地强调由什么去压倒什么。从这些年有些地方处理医患纠纷的诸多个案看,刻意回避矛盾去勉强维持所谓的和谐和稳定,正是有关部门在面对向恶性方向发展的“医闹”不采取断然措施予以处置、贻误解决问题最佳时机的一个重要思想根源。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有关部门往往不但自废武功,还把功夫用在给医疗机构“做工作”上,由此成为医院“花钱买平安”的始作俑者。事实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没有原则没有底线的妥协退让换不来真正的医患和谐,姑息养奸更得不到真正的社会稳定。

 

  其三,“医患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规定,为“花钱买平安”思想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依据

  早在六、七年前,笔者曾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关于“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的规定提出异议,现在依然认为,没有暴利就没有暴力,正是有了“协商解决”的渠道,才助长了某些人“大闹多得,小闹少得,不闹不得”的思想。有些患者才在“医闹”的怂恿下力图通过高压态势迫使医疗机构赔钱,从而使许多医疗机构不得不屈辱地采用“花钱买平安”的手段,来平息医疗纠纷。用“花钱买平安”思想来处理医患纠纷,其危害显而易见。

 

  首先,此举会造成恶性循环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而无论是善的榜样还是恶的榜样。“花钱买平安”这种姑息迁就的做法具有极大的“榜样效应”,一旦有人通过“闹”尝到了甜头,就形同打开潘多拉魔盒,其他居心叵测的“医闹”便会打了鸡血般起而效仿,令医院和相关部门穷于应付、疲于奔命。

 

  其次,此举会导致医院“赔了夫人又折兵”

  要知道,所谓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实质上就是医患双方在经济补偿方面的讨价还价。而一旦进入这个程序,那么就意味着医院事实上的自我否定甚至自设陷阱,就意味着不打自招地承认院方所提供的诊断和治疗服务存在问题——“既然医院没有错,为什么同意赔钱”?这话不仅成为“医闹”直戳医院软肋的“杀手锏”,也成为其混淆视听,博取社会同情和影响舆论走向的利器,往往令医院陷入百口莫辩的尴尬境地。至于在具体操作中,医院是赔一千元还是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均无法改变事情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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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决医院“花钱买平安”问题?

  一是正本清源,坚决将医患纠纷纳入依法处理的轨道

  在处理医患纠纷中,各地探索多多,特别是在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方面,有些地方费了不少心血,也取得了一些经验。但由于这一机制因“先天不足”而缺少相应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其作用在实践中就难免大打折扣。看来关键还是应该寄希望于法治——引导医患双方走依法解决问题的途径,至于已构成违法的“医闹”行为,那就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在大力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何必自废武功,“抱着金饭碗讨饭吃”?

 

  二是政府应敢于担当

  应该看到,就绝大多数医院来说,“花钱买平安”是面对巨大压力所采取的无奈之举,而这种压力既来自患者方,亦可能来自政府有关部门。如果政府真正履行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如果有关执法机关在维护医疗秩序中切实起到应有的作用,医院何必多此一举地“花钱买平安”?就许多医院的管理者来说,在“花钱买平安”行为的背后,是对法律的失望,是欲哭无泪的无奈与心酸!当然,政府相关部门也往往有其苦衷在,畸形的政绩观和错误的维稳观也不是一朝一夕或者靠某个地方的政府部门所能够改变的,但问题必须予以正视,这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三是从法律法规层面压缩医院“花钱买平安”的操作空间

  有必要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关于“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的规定之利弊进行重新审视。从许多医疗事件的发展过程看,一旦形成事实上的医疗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之最需要的互信基础便不复存在。而上述规定中的“协商解决”,在操作实践中越来越变成就双方就医院赔款数额进行的讨价还价,越来越凸显让医院引火烧身的负面作用,同时也为一些颇有心计的“医闹”制造“请君入瓮”的闹剧创造了机会。由此来看,即使双方不涉赔偿而仅仅着眼于信息沟通的“协商”,是否也应该纳入法律的解决框架之下?

 

  四是从保护国有资产不被浪费角度完善制约措施

  就目前来看,不论国家对公立医院采取什么样的补偿方式,不论医院的资产是通过什么渠道积累起来的,从理论上来说它依然是国有资产。而国有资产理应用在发展让全体社会成员受益的医疗卫生事业上,岂能通过“协商”这一渠道,大笔大笔地“协商”进个别患者甚至“医闹”的腰包?医院这样做,是否有站得住脚的法律依据?记得好像在5、6年前,天津曾经以市长令方式规定,任何医疗机构和院长不得受理索赔额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此类纠纷如经过专业部门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医院将根据法院判决采取措施。“一旦有院长私了,就会被撤职”。这种做法看似限制了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权力,实则是为医院纾解压力,将解决矛盾引向法律解决轨道的可圈可点之举,在更理想的办法尚未出台之时,此举极有借鉴价值。 (王秀华)

  责任编辑:文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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