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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查处” 这条新闻很“阳光”!

“阳光查处” 这条新闻很“阳光”!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10-23 16:41

“阳光查处” 这条新闻很“阳光”!

【概要描述】7月12日,大众网以《青岛成立三个调查组依法阳光查处地铁相关问题》为题,报道了青岛地铁发生安全事故和质量举报事件后,该市成立专门调查组,决心认真依法查处地铁相关问题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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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2日,大众网以《青岛成立三个调查组依法阳光查处地铁相关问题》为题,报道了青岛地铁发生安全事故和质量举报事件后,该市成立专门调查组,决心认真依法查处地铁相关问题的消息。

  发生安全事故,就应该依法查处,这没有什么好奇怪的,更没有围观和点赞的理由。

  但令人眼前一亮的,是这条消息标题中的一个用词——“阳光查处”!

  可能是由于笔者孤陋寡闻吧,此前似乎没有见到“阳光查处”这样一个提法。尽管对“阳光政务”、“阳光执法”这类话,在脑海里留有深刻印象并心向往之。

  当然,对青岛地铁发生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刚刚启动,事故调查组组负责人关于“确保查处工作在阳光下公开、透明进行”这番很“阳光”的话,也还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表态性宣示,社会公众尽可以听其言、观其行,且更有理由盼望这缕目前还是虚幻的“阳光”能照进现实的大地和公众的心田,尽管这需要假以时日。

  这种知情权不是某些部门的恩赐。不仅仅对这个具体个案,对任何应当依法查处的各类公共安全事件,公众都拥有对查处工作是否“阳光”的知情权。

  这种知情权来自法律的保护——“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早在2008年4月5日,国务院就颁布了于当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文件就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事项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由此,广大人民群众一直以来所殷殷期盼的“阳光政务”、“阳光执法”等正当诉求,得到了法律的进一步支持。在这种法律背景下,对青岛地铁事故的“阳光查处”,当属践行相关法规、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正常执法行为。

  但是在事故调查启动之时,明确且高调向公众承诺“阳光查处”,从正常意义上来说,还向公众展示了敢于将整个查处工作摊到阳光下晾晒,甘于接受公众对查处工作进行监督的底气和勇气,这,才是这条新闻的“闪光点”和价值之所在!

  因为这一行为不但回应公众诉求,更由此构建了一个新的社会关注点——对于各类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理,如何在规范应对工作的同时提高其社会透明度,以此来回应社会公众的关注。要知道,如果信息主渠道不畅甚至堵塞,就会为留言和谣言腾出空间。不错,“谣言止于智者”,但在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里,并非人人都是“智者”!

  与“阳光查处”相反的行为,当是“暗箱操作”。

  无论因为法律意识淡漠也好,官本位思想作祟也好,甚至极个别的因蝇营狗苟而难以见到阳光的原因也好,但凡应当见光而不使其见光的“暗箱操作”行为,都为公众所深恶痛绝,都为流言甚至谣言的产生和发酵提供新的空间,都为“三人成虎”、“众口铄金”这些成语提供新的佐证,都会极大地损害相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与权威性,贻害甚巨,贻害无穷。

  “三句话不离本行”,因为笔者一直在医疗卫生领域工作,便由“阳光查处”想到“阳光医疗”。记得前些年,中国医院协会曾经发起了创建百姓放心医院活动,其中的一个主题就是“让患者明明白白”看病。具体来说,就是医院要让患者知道得的是什么病,需要什么检查和治疗手段等等,以此来落实和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笔者由于多次带队到医院检查,对这一活动在优化医患关系中所起的重大作用,至今印象仍极为深刻。

  由此引申开来,医疗机构的同道们,能否从“阳光查处”中得到一些新的启迪,在“阳光医疗”工作中多下一番功夫?这可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王秀华)

  责任编辑:文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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