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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医保协议近4年后,医院提起行政诉讼,受起诉期限限制吗?

中止医保协议近4年后,医院提起行政诉讼,受起诉期限限制吗?

  • 作者: 邵颖芳
  • 来源:看医界
  • 发布时间:2023-03-31 11:00

中止医保协议近4年后,医院提起行政诉讼,受起诉期限限制吗?

【概要描述】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近四年后,一医院向医保部门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这一行为是否会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呢?

  • 作者: 邵颖芳
  • 来源:看医界
  • 发布时间:2023-03-31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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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保基金安全,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欺诈医保查处力度,牢牢看住了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因医保违规被医保经办机构解除医保协议、被医保行政机关施以行政处罚,甚至被移送予以刑事追责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其中也有矫枉过正“被诈骗”案件的发生,温州永嘉江南医院就是其中一个典型。当年那些矫枉过正的行政行为最后又是如何解决的呢?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近四年后,永嘉江南医院向医保部门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那么过了那么多年后医院是否还可以就医保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是否会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呢?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认为对于那些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应当认为自始绝对无效,不因时间的推移而具有合法效力。

 

 

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案件的具体细节:

2016年1月27日,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永嘉江南医院有限公司签署《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有限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6年10月25日,永嘉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陆续将9名股东抓获归案。2016年11月23日,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中止永嘉江南医院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你单位因涉嫌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防止造成医保基金流失,根据《永嘉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约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一、即日起暂时终止履行与你单位签订的《医保协议》,暂停你单位医保实时刷卡结算功能。二、对你单位申请医保基金应付未付款,暂时予以冻结。上述处理待公安机关作出定性处理后,本局将另行作出处理结论。如对以上处理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2019年12月30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诈骗罪并未被认定成立,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予以纠正,认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除一名被告人获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外,其余8名被告人均免予刑事处罚。

 

永嘉江南医院因为医保被暂停后业务开展受到了严重的打击,自2019年底开始多次与医保部门协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未果的情况下,2020年11月17日,永嘉江南医院一纸诉状将永嘉县医保局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原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无效,并要求返还应付未付的医保基金款。后永嘉县医保局答辩称其成立于2019年1月,虽然承继了原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部分相关职能,但认为永嘉县医保中心才是适格被告,后经法院释明,医院同意变更被告为永嘉县医保中心,案件继续审理。

 

医保辩称:

审理过程中永嘉县医保中心认为永嘉江南医院的起诉距离被诉中止协议通知作出之日起已经相隔4年之久,超过法定的一年起诉期限,并且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只是暂时性、过程性的,没有对原告的权益造成任何损失,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医院述称:

永嘉江南医院则认为医保部门作出的的中止协议的通知对其权益造成了重大影响,且没有法律或者法规的依据,认为永嘉县医保中心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是无效的行政行为,应当认为自始、绝对无效,不因时间的推移而使其具有合法效力,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法院认定: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已实际执行,并非过程性、暂时性行为,对于医保中心提出的被诉中止协议未对原告的权益产生实质的侵害,不可诉的主张,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主张,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引用处理依据不存在,且无证据证明已向原告进行送达,故该通知存在没有依据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依法确认无效,无效行政行为不存在起诉期限问题,关于未付医保基金返还的诉请,应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2021年8月26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案号:(2021)浙0302行初85号】,确认被告永嘉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关于中止永嘉江南医院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通知》的行政行为无效,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行政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观点: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前诉讼的期限,超过了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将丧失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行政相对人请求确认无效的,应当认为自始绝对无效,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专栏作者简介】本文作者邵颖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知名医疗律师、上海交大社会医疗机构研究所法律事务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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