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丈夫陪护期间摔伤,起诉医院赔偿17万
- 作者:
- 来源:医法汇
- 发布时间:2022-06-16 14:41
患者丈夫陪护期间摔伤,起诉医院赔偿17万
【概要描述】此案也提醒医疗机构的管理者,不仅要重视患者的诊疗安全,同样也要注重医院内部环境设施的安全,保障每一个到医院的人不会因医院疏于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而遭受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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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16 14:41
陆先生(62岁)的妻子在市医院住院治疗,由陆先生进行日常护理。早上6时40分左右,陆先生穿着塑料拖鞋去卫生间为妻子倒尿,在经过公共水池时,因地面积水湿滑摔倒受伤,在市医院住院治疗22天,被诊断为右股骨骨折。事发1年后经鉴定,陆先生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行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术后,右髋关节功能障碍(丧失54.3%)构成9级伤残。
法院审理
市医院认为,事发卫生间标有相关防滑警示标识,医院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事发时为早上,人员流动量大,该时段厕所使用率高,所以造成地面积水,陆先生作为成年人,对厕所地面是否湿滑应有辨识能力,因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穿着塑料拖鞋致不慎摔倒,自身存在较重的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市医院卫生间墙壁贴有「小心地滑」字样提示,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公共场所不仅包括设立「小心地滑」的提示牌避免滑倒摔伤的危险预防义务,亦应包括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消除义务,考虑到公共场所在时间管理上必然存在差别,陆先生摔倒时间为清晨,负责清扫的工作人员未到上班时间,可适当减轻市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认定市医院承担30%的责任,判决赔偿陆先生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2020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该法首次明确了医院为「公共场所」,用法律的形式把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列入了公共场所范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是不作为责任,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是三级案由,其包含的四级案由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的医疗机构已经在事发的卫生间处做了警示标识,尽到了提示义务,法谚云:「法不强人所难」,作为医院的卫生间,即使保洁人员及时清理,也不可能保证地面一直处于干燥状态,而患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卫生间地面积水湿滑具备基本的辨识能力,故此法院认定患者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穿着塑料拖鞋致不慎摔倒,自身存在较重的过错。
此案也提醒医疗机构的管理者,不仅要重视患者的诊疗安全,同样也要注重医院内部环境设施的安全,保障每一个到医院的人不会因医院疏于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而遭受人身损害。
责任编辑: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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