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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 作者:
  •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 发布时间:2021-12-27 12:27

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概要描述】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明确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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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2-27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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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意见》是出于什么考虑?

 

近年来,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新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作为第一部专门规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已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2019年3月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明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新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从2020年11月1号开始实施,明确“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明确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非法集资防范处置的相关指示及有关文件精神,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采取会员卡、预付费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带来非法集资风险,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市民政局联合市处非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有哪些

 

 

《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明确。

一是主要目标。把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源头关、发现关、管控关,加大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管理,加强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力度,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联动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及时化解矛盾和风险,坚决杜绝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发生,保障老年人财产安全。

 

二是重点任务。主要通过推动《处非条例》普法宣传,加强防范预警,加强风险排查警示,加强预付服务费用管理,加强分类处置等工作,普及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加大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监管力度,发挥举报奖励制度作用,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合法合规筹集使用各类资金,及时向养老机构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对发现的问题依法稳妥处置。

 

三是强化保障措施。要健全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联合防控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加强会商研判,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协同联动,发挥好监测预警等“前哨”功能作用。要持续培训宣导,营造人人爱老、人人敬老、人人护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意见》明确哪些养老机构可以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

 

 

《意见》明确,社会力量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可以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预收的服务费不得超过老人在机构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3-5倍。

 

同时明确:1.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预付费,应当在备案时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供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存管账户、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并说明拟发行“会员卡”的种类、数量、数额及用途等内容;属地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向属地处非部门通报,并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等信息。2.实行预付费的养老机构要与开户商业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范围、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账户开立、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事项。3.养老机构将收取的预付费全部缴入存管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仅限用于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用于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其他关联养老机构。

 

 

 
四、《意见》出台前已收取会员费的如何处理?

 

 

以前已收取预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30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并设立存管账户,并将所收取预付费全部转入存管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

 

 
 
五、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预收养老服务费有哪些规定?

 

 

《意见》明确,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收取医疗备用金等应急费用应在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中进行明确,不得超过老人在机构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3-5倍。

 

同时,加强费用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预付费、医疗备用金等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存管账户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老年人及家属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标准或服务协议外收取费用。民政部门要会同处非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收取预付费和养老服务费、存管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养老机构违规收取预付费或不按要求将预付费缴入存管账户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查处。

 

 
 
六、在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还采取哪些措施?

 

 

一是健全组织领导。各区民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好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健全联合防控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加强会商研判,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强化协同联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横向协同和上下联动,依托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及协同处置平台和“金民工程”,强化与处非等部门的日常沟通、信息共享和联动配合,切实发挥好综合查询、动态监管等“前哨”功能作用。

 

三是持续培训宣导。各区民政、处非部门要定期对养老机构负责人组织开展工作培训指导,同时要扩大宣传范围,提升宣传效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介载体进行广泛宣传,让全社会各类群体共同加入到防骗宣传的队伍中来,营造人人爱老、人人敬老、人人护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各区民政局、处非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非法集资防范处置的重要指示精神,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处非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坚持关口前移、早防早治、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把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源头关、发现关、管控关。加大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管理,加强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力度,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合法合规筹集使用各类资金。巩固完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联动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及时化解矛盾和风险,坚决杜绝养老服务机构非法集资的发生,保障老年人财产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 深化普法宣传。各区民政、处非部门要认真做好单位内部的培训辅导,加强对外宣传,落实好部门职责任务。民政部门要主动联合处非部门,根据《处非条例》重点内容,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结合“寸草心”“手足情”志愿助老行动等服务活动,走进机构、走进社区,向广大老年人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及其具体表现形式,普及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增强广大老年人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二)强化防范预警。各区民政部门应主动向市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及协同处置平台汇集养老服务领域相关数据,借助大数据系统全方位开展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做好风险研判,及时向养老机构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各区民政、处非部门要发挥举报奖励制度作用,强化正面激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预警的积极性,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通过举报平台(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平台电话23601731和电子邮箱tjscfjb@163.com)提供线索,并依据《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给予提供有效线索举报人奖励。

 

(三)加大风险排查。各区民政、处非部门要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特别是对养老机构要从备案环节抓起,严把源头关。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根据辖区内养老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综合运用约谈负责人、设立举报信箱、实地走访、入户调查、查阅资料、询问老年人等多种形式,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养老领域以“大额预付费”、“会员卡”、“养老地产”、“养老公寓”、“保险理财”、“养老养生”、“投资入股”、“保健品”、“旅游”等名义向老年人或不特定公众吸纳资金的行为,特别关注承诺保本返利等行为。对排查发现可能存在的苗头性风险,及时向相关部门转交线索信息,进行早期处置干预,做好相关人员风险提示工作,将非法集资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规范费用管理。

一是关于新建养老机构的预付费管理。

1.社会力量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可以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预收的服务费不得超过老人在机构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3-5倍。

 

2.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预付费,应当在备案时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供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存管账户、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并说明拟发行“会员卡”的种类、数量、数额及用途等内容;属地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向属地处非部门通报,并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等信息。

 

3.实行预付费的养老机构要与开户商业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范围、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账户开立、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事项。

4.养老机构将收取的预付费全部缴入存管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仅限用于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用于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其他关联养老机构。

 

二是关于已收取预付费养老机构的管理。已收取预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30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并设立存管账户,并将所收取预付费全部转入存管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

 

三是关于其他服务费的管理。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收取医疗备用金等应急保障费用应在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中进行明确,不得超过老人在机构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3-5倍。

 

四是加强费用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预付费、医疗备用金等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存管账户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老年人及家属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标准或服务协议外收取其他费用。民政部门要会同处非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收取预付费和养老服务费、存管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养老机构违规收取预付费或不按要求将预付费缴入存管账户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查处。

 

(五)坚持分类处置。各区民政部门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报送处非部门,并做好协同分类处置。其中,对出现的涉稳风险要严格落实属事责任,协同属地区做好维稳工作;对不涉嫌非法集资、但存在潜在风险的养老机构,要及时对养老机构和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在日常监管中给予重点关注;对情节较轻、影响较小、有清退意愿和偿还能力的养老机构,要明确期限要求,责令限期完成清理清退,及时化解矛盾和风险;对涉及金额大、参与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已排查出存在重大敏感问题的养老机构,要立即报告,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要求,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依法稳妥处置。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各区民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好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健全联合防控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加强会商研判,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协同联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横向协同和上下联动,依托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及协同处置平台和“金民工程”,强化与处非等部门的日常沟通、信息共享和联动配合,切实发挥好综合查询、动态监管等“前哨”功能作用。

 

(三) 持续培训宣导。各区民政、处非部门要定期对养老机构负责人组织开展工作培训指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介载体进行广泛宣传,让全社会各类群体共同加入到防骗宣传的队伍中来,不断提升宣传效果,营造人人爱老、人人敬老、人人护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

 

 

责任编辑: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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