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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施行在即,医疗行业门槛提高,中专学历没用了?

《医师法》施行在即,医疗行业门槛提高,中专学历没用了?

  • 作者:胡晓翔
  • 来源:《医师在线》杂志总464期
  • 发布时间:2021-12-21 10:28

《医师法》施行在即,医疗行业门槛提高,中专学历没用了?

【概要描述】《医师法》较好地体现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机衔接,吸纳了全国防疫实践的成就。还有,针对多年来基层一线实务里医师职业类别、执业范围的纠结,实事求是地予以淡化设计。

  • 作者:胡晓翔
  • 来源:《医师在线》杂志总464期
  • 发布时间:2021-12-21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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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施行。

 

《医师法》较好地体现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机衔接,吸纳了全国防疫实践的成就。还有,针对多年来基层一线实务里医师职业类别、执业范围的纠结,实事求是地予以淡化设计。

 

但是,金无足赤,笔者深入学习思考后,觉得《医师法》还存在一些可以商榷的空间。结合本人的医管实践及多年的研究,简析如下,供有关部门下一步制定或修订配套文件时参考,也供基层同仁在宣贯本法时参考。

 

 

 

 

淡化执业类别和范围

 

 

成文法修订是永恒的事,与时俱进,是之谓也。但是,后法接续前法的修订也不宜沧桑巨变,避免招致不能理解者太强烈的反弹情绪。本法对医师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淡化处理,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具体体现在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经过多年实践,我们已经明白,针对非自然人的法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设计和针对自然人的医师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设计,并不能、也不必一一对应;且诊疗科目、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这些概念,它们自身的内分建构,都并无严格的逻辑性,主要是基于传统实践形成的便于一线患者分流的格局,它们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内分结构彼此之间并无截然而然的界限。

 

例如,新冠肺炎重症患者,既可以在感染性疾病科,也可以在重症医学科甚至呼吸内科诊治,视具体需要而定。

 

 

 

 

但在一些机械执法者眼里,诊疗科目、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是限制明确的,他们一刀切及削足适履式地管理和执法,给临床一线制造了大量的麻烦。例如,中医诊所或者内科诊所接诊14岁以下患儿被作为超范围执业予以处罚,就是各地多有的典型案例。

 

伴随争议,原国家卫生部及后来的卫计委、卫健委不断地制定文件、出批复以开通道,多年行之有效的淡化措施,几乎都被吸纳进本法。

 

 

1
淡化执业地点

 

 

首先被淡化的就是"执业地点",不再拘泥于某具体的执业机构,而是省级区域注册,且明确了多点执业途径。

 

本法第十五条主要针对的就是执业地点的淡化,承续的是新注册管理办法,即《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新规定。这是相对简单,不太有争议的举措。

 

 

2
松解诊疗科目桎梏

 

 

再者,就是松解诊疗科目对医师岗位的桎梏、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因机械执法而对医师诊疗服务的干扰,主要体现在第十四条。

 

此条意义重大,一是打通了中医类别医师(含有执业范围为中医、中西医结合等等专业的医师)的工作岗位阻碍,明文支持"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执业。即便没有这句话,也是不该存在阻碍的,但《医师法》明文回应,明确规制,有效避免了意外情况,确有现实意义。

 

 

 

 

二是支持增加执业范围。一位医师而多执业范围,也就是淡化了单一执业范围的束缚。

 

三是结束了中医类别与临床类别医师诊疗服务手段的不当阻隔。医不分东西,凡有效有用有益的诊疗手段、方法、措施,大家都可以用于为患者服务。

 

 

3
给予医师更宽泛的选择

 

 

有上述内容为基础,再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同样的内容,领会到的就不再仅仅是机械的限制,而是给予了医师更宽泛的选择。

 

 

 

 

权力保护和待遇保障

 

 

《医师法》比较充分地关注了医师的权利保护和待遇保障,但"医师的权力"问题,更值得关注。

 

权力,系指公权,即行政权力。卫生法学研究,多年来学界只注意到医师的民事主体身份及其民事权利,但是在一定的依法履职过程中,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还具有的法定"权力",一样需要予以关注,并在专业法律里有所具化规制和保障、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这时的医患关系并非民事法律关系,而是法定的极具强制性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存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此服务中的侵权损害则适用国家赔偿制度。例如,因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履职而获取的新冠肺炎患者的个人信息的不当泄露,就应属行政侵权而非民事侵权。同样,医师在此过程中因公伤病甚或亡故,其后续保障、抚恤,就更有保障。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这里的诉讼接续于行政复议,说明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对照本轮抗疫,就不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服务。在此过程中履职的医师,行使的就是"医师的权力",具有强制性。

 

 

 

 

"医师的权力"渊源于多部法律法规的授权,内容比较分散,不利于我们整体把握和统一要求,就更不利于相对人的主动依从。

 

《医师法》应该对"医师的权力"有所阐发、规制,结合"执业规则"予以集成,针对性地提出要求,既要强化其实施保障,提高相对人的依从性,又要明晰对其监督,确保权力依法依规行使。这也是中国卫生法学学术进阶的一次机遇,可惜再次错失了。

 

 

中专学历的困惑

 

 

据悉,原本对报考医师资格者的学历有更加严格的限制,但是经过征求意见后有所缓和。

 

具体见本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这是鼓励与倡导医学专业人才提高能力水平。

第二款: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这则是对中专学历进行了一定限制。但是,相关表述含糊,既让一部分考生要不要报考犯踌躇,又让目前在读者心理压力陡增。

 

笔者认为,既然具有中专学历的人员不适宜报考医师资格,为何不从学历教育调整入手?即认可一切合法途径获取的学历,但从教育部门管理角度逐步缩减及至完全取消医学类的中专学历教育。所以,第二款可再做修改: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将取消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教育。这样就合情、合理、合法了。

 

 

 

 

再看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国家采取措施,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帮助乡村医生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

 

乡村医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结合第六十四条解读本条,难道,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这里的"医学专业学历",需要瞄准中专之上的学历?这对于村医来说可行性如何?抑或并不排斥、甚至以中专学历为主,那么,此二条是否冲突?

 

再看考试条件,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

(二)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此条亦与第六十四条有一定冲突。相关条款可以看出,国家有意提高医疗行业从业资格,但对中专学历的遗留问题没有相对完善的解决办法。

 

但是,《医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还对此进一步补充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可见,虽然医疗行业需要提高学历门槛,但中专学历仍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需要慎重解决。

 

作者:江苏省卫生法学学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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