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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生,可以拥有拒诊的权利吗?

中国医生,可以拥有拒诊的权利吗?

  • 作者:丁香园 DXY
  • 来源:丁香园
  • 发布时间:2021-12-16 11:29

中国医生,可以拥有拒诊的权利吗?

【概要描述】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医护人员难免会遇到与患者发生摩擦的情况。当面对信任的缺失、不理性的言语、暴力冲突的前兆时,医生们或许也会在心底默问:我,可以拒绝患者吗?

  • 作者:丁香园 DXY
  • 来源:丁香园
  • 发布时间:2021-12-16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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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医护人员难免会遇到与患者发生摩擦的情况。当面对信任的缺失、不理性的言语、暴力冲突的前兆时,医生们或许也会在心底默问:

 

我,可以拒绝患者吗?

 

 

医生能拒诊吗?

 

 

长久以来,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都更倾向于强调医生的诊疗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将于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生应履行「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这些条例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面对危急、 特殊患者时,具有责无旁贷的诊治义务。而对于非危急、特殊患者,却没有明确法律法规来规定,医生是否拥有拒诊权。

 

 

图源:中国人大网

 

 

而在伦理道德方面,「拒诊」这一词会带给人道德直觉上的冲突,与通常强调的医生职业道德有所悖逆。传统上,医生被要求以患者为中心,其职业道德是无条件甚至以德报怨式的。同时,人民群众也比较容易代入患者的角色,认为任何可能危及就诊利益的行为都应当被防微杜渐。

 

也正因为如此,社会在关注医师与诊疗行为相关的权利时,一般要求医师要以患者的权益优先,对医师人身权利的研究较少。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甚至医生群体里的大多数,都很少了解「拒诊权」。

 

我国公立医院大多依靠行政手段运营管理,更关注的是服务人民、弱化矛盾、稳妥为主,在这样的制度体系和工作环境里,医生也倾向于更多为患者利益考虑,很少产生拒诊的想法,在一些极端情况下,甚至委屈求全。

 

但这些年来,随着社会思想形态的变化,「拒诊权」这一概念开始受到医生们越来越多的关注。2014 年 8 月,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急诊值班医生因制止插队遭患者抓伤,骨科主任马瑞雪在微信中发布声明:「我们的年轻医生需要在被应有的尊敬下工作;我的科室将不再为她的孩子提供继续下一步治疗,直到此事得到合理、公正和满意的解决。」

 

同年 9 月,湖南岳阳第一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遭到患者家属的恐吓和殴打,急诊科主任易峰草拟了一份倡议书,呼吁将涉及医疗暴力的几位人员拉入全市诊疗的黑名单中,在该事件得到合理、公正、圆满解决前,拒绝为之提供任何医疗行为。

 

然而随后,主流媒体和权威机构对这些拒诊行为纷纷表示不赞同的态度,风波也不了了之。但尽管如此,这些来自医护人员的心声还是被更多的人关注到。

 

医生,应该有「拒诊权」吗?

 

 

超过 600 人被计入医疗黑名单

 

 

事实上,一些国家在「合法拒诊」这个话题上已经做出了一些实践和探索。加拿大魁北克省的《医师伦理准则》中规定,当医师与患者的信任关系已经破裂时,医师可以终止诊疗关系。破裂的理由包括患者要求医师从事欺诈或非法活动,或者对医师进行攻击行为。

 

《美国医学会医疗伦理规章》规定,对医生、护士、其他病人进行暴力威胁或攻击、对医护人员展示明显的、足以妨害执业的敌意时,可以终止医患关系。中国香港也有相应的规定。在香港医务委会依法令授权制定的《香港注册医师专业守则》中,若医生与患者之间失去互信,医生可以终止与患者的关系。

 

不过《守则》中同样强调,终止医患关系需要经过慎重专业判断,不能损及患者的健康利益。同时应尽早告知患者并解释原因,并提供可能的转诊服务。而我国大陆也正在探索如何整治影响诊疗秩序的行为。

 

2018 年 10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 28 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图源:国家卫健委

 

 

《备忘录》中列举了 6 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扰乱医疗秩序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于这 6 类人员,将实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如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

 

这一《备忘录》的制定,正式确定了我国医疗「黑名单」的诞生。截至 2021 年 6 月,已经有超过 600 名「医闹」被记入黑名单。

 

2020 年 12 月 28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

 

 

图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对于侵害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的人,上海市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采取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或者取消其先看病后付费、使用「互联网+」服务的便民措施;限制提供特需门诊、特种病房、高等病房等特需医疗服务等就诊便利化服务。对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使用医保就医。

 

不过,目前来看,这些「黑名单」的惩罚措施主要限制了「医闹」的生活和就诊便利,并不与医生权利和选择有关。

 

 

医生拒诊权?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学系副主任刘瑞爽告诉丁香园:「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主要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医患双方享有『自由缔约』的权利,即合同自由。」所谓「自由缔约」,通俗来讲也就是医患双方看「能不能谈得拢」,再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刘瑞爽解释道,在「自由缔约」的过程中,医生和患者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在医疗资源严重受限制、医生自觉能力不足、患者有信用问题、患者有暴力威胁行为等情况下,医生可选择不与患者缔结合同,但这不能被称为「拒诊权」。当然自由缔约一般是指平诊情况,而紧急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要「强制缔约」。

 

但是,刘瑞爽强调,即便是平诊,医生行使自由缔约的权利也不能侵犯患者平等就医的权利,也就是说,医生需要平等对待患者,不能因为「看着不顺眼」、「不想看这个病」等理由,随意拒绝诊疗,否则会侵害患者的平等医疗保健权以及人格尊严。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的张永泉律师也告诉丁香园:「医患关系在法律上定位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建立的平权关系,所以法理上双方都可以拒绝建立这种合同。但是医疗的公益性地位又提出了特殊要求,要慎用乃至禁用拒绝权。」

 

刘瑞爽提到,在一些信用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例如加拿大,屡屡爽约的病人可能会进入「黑名单」,但仅限于该家庭医生的预约挂号诊疗等平诊,而非紧急救治,可以说只影响了患者平诊就诊的优先级。

 

与之类似,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都并没有彻底侵犯患者的医疗权,而只是影响其福利和就诊的便利程度。

 

 

那么,我们在未来是否会有相关立法明确医生的「拒诊权」?

 

 

对这个问题,刘瑞爽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不分情况的一律拒诊是不合法的,这意味着危及甚至侵害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尤其在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诊治,例如《民法典》、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都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救助义务。」

 

刘瑞爽认为,「拒诊权」无法律根据,因为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论和医学伦理准则,不会有这样的权利出现在法律规定中。至于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也不能称之为「拒诊权」。

 

张永泉律师也对此观点表示赞同,因为基本医疗卫生促进法、民法典以及未来实施的医师法都强调医疗的公益地位,即诊疗行为是公共利益,而伤医杀医是私权受损。所以即使拒绝就诊权也需针对的是有极端行为的个别人,而不能成为普遍现象。还有一些学者研究也认为医师不应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拒诊权」。

 

田侃等人在《医师「拒诊权」法律与伦理问题研究》一文中表示:「鉴于医疗行业的的特殊性,医师不得拒绝诊疗的义务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医师必须把患者的利益放到首要的位置,并以病人的健康利益作为行动的标准。基于此,医师是不具有『拒诊权』的。」但也有一些学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

 

重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冯磊在《拒绝的自由?——医疗暴力背景下的医师拒诊权研究》中提出:「医师在暴力威胁下以拒诊权为代表的自助行为的合法化,正是对受暴力侵害的医师自我防卫权利的法律支持,具有一定正当性。」

 

 

图源:参考文献[2]

 

冯磊认为,医生的自助行为是合理的,因为面对不法暴力侵害的漠然并不是法律所希望培育的品格。但需要确认它的边界,对一些可能带来危险的自助行为予以制止。

 

医生「拒诊权」的边界应该在哪儿?文章中,冯磊参考国外相关规定,提出了拒诊相关法律的可能框架:拒诊的前提条件是法定的医患关系破裂;急危患者均不得拒诊;即便拒诊,为了健康权益,医方仍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应引入第三方机构予以合理判断等。

 

医患关系的问题不只是医生与患者两人之间的事,需要在兼顾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的同时,使医疗事业能持续健康地发展。对于医方拒诊的探索,则是这两方面不断博弈、追求平衡的过程。(策划:地猫、z_popeye、gyouza)

 

致谢:本文经 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泉 专业审核

 

 

题图来源:图虫创意

参考文献:

[1]张晨韵,张雪晖,张文昌.特定情形下医方拒绝诊治之法律规制研究.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16,3:217-220.

[2]冯磊.拒绝的自由?———医疗暴力背景下的医师拒诊权研究[J].医学与哲学.2017,38(11):53-60

[3]田侃,臧运森,贺云龙,李浩.医师“拒诊权"法律与伦理问题研究[J].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146-150.

[4]史淑叶,王佩,王秀娟,赵敏.1998年-2018年我国医师权利研究综述[J].医学与法学.2019,11(1):24-28.

[5]http://www.nhc.gov.cn/zhjcj/s7887/201902/f124ed452085425cae7abbc848d28d3f.shtml

[6]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01230/92ffd4e80e9d4f08957295776918228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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