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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作者:
  • 来源:济南市民政局
  • 发布时间:2021-12-10 11:27

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概要描述】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养老服务补助范围和内容,充分发挥补助资金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 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 号) 和《关于加快 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7 号)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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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济南市民政局
  • 发布时间:2021-12-10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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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养老服务补助范围和内容,充分发挥补助资金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 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 号) 和《关于加快 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7 号)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方案。

 

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统筹福彩公益金等,用于支持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各类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配置使用, 应坚持分级负担、量力而行、聚焦重点、公开透明、 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重点用于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展、从业人员补助和其他专项补助等。

 

 

一、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
 

(一)补助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 征地新建的,每张床位补助 16000 元(含省级补助);利用现有房屋改(扩) 建的, 每张床位补助 6000元(含省级补助)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参照养老机构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三) 补助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 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 土地租赁期应在 10 年以上; 以租赁 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 5 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 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 144-2010) 、《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 床均综合建筑面积不低于 30 平方米。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 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四)申报材料。 

 

1.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 1)。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 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 5 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3.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
 

 

(一)补助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增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综合养老服务设施,每平方米补助 500 元。

(三)补助条件。 

 

1.项目房屋手续齐全。项目设置应以区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国企房产为主体。房屋为租赁的,租期应在 5年以上。

2.项目建成(改造完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3.项目按规定依内设功能在区县民政等部门备案,相关信息 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四)申报材料。

 

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2)。

2.项目建设(改造)主体书面申请、验收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3.项目验收合格有关证明材料。

 

 

三、农村幸福院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
 

 

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幸福院分类建设管理的办 法》(济民发〔2020〕30 号)要求实施。

 

 

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
 

 

(一)范围条件和补助标准。 具备资质的养老机构设置的家庭养老床位,每张床补助 1000元。

(二)补助条件。 

 

1.养老机构符合民政部门确定的基本资质并达到四星级以上等级,或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符合民政部门确定的基本资质并达到四星级以上等级。

2.经评估达到重度失能老年人。

3.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与失能老年人签约至 少 1 年及以上。

4.纳入市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监管。

 

(三)申报材料。 

 

1.家庭养老床位补助申请表(附件 3)。

2.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基本资质和星级评定证明材料。

3.家庭养老床位验收达标证明材料。

4.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 估标准》出具的入住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报告。

5.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与照护服务对象签约合同。

 

五、养老机构运营奖补
 

 

(一)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奖补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 根据收住的本市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中度、 重度失能老年人, 按照 每人每月 500 元、750元(含省级补助)的标准补助。其中,收住低保、计划生育特扶家庭成员中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 1000 元、1500元(含省级补助)的标准补助。

 

以上补助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 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集中照护的服务机构, 收住老年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参照上述奖补中特扶家庭中度、 重度老年人补助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三)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经评估各类安全设施和服务达标且达到 1 星级及以上。

2.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 自觉接受各行业部门监管并按时整改行业检查指出的问题。

3.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4.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 90%以上。

5.获得上一次省或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养老机构运营奖 补时间已达到一年。

6.纳入市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监管,且各类安全预警和监管设备正常运营。

7.特困老年人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兜底保障范围的,不予补助。

8.奖补资金应优先用于改善老年人起居环境、优化服务内容等。

9.对收住低保、计划生育特扶家庭成员相应收费标准比照护需求同级别老年人收费优惠 500 元、750 元及以上。

 

(四)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 4)。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 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

3.申报之日前 12 个月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 以上信息需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

4.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 估标准》出具的入住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报告。

5.养老机构运营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6.对收住低保、计划生育特扶家庭成员需提供收费优惠证明材料。

 

 

六、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奖补
 

 

(一)范围。 建成并投入运营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补助标准。 经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对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达到 1-5 星级分别给予 6、7、8、10、12万元(含省级奖补)不等的奖补。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达到 1-5星级分别给予4、5、6、7、8 万元(含省级奖补)不等的奖补; 分类建设 100-300 平方米标准且经评估规范运营的其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根据评估结果给予 2 万元奖补。

 

(三)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 1年。

2. 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37/T2722-2015 )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经评估达到 1 星级及以上或分类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经评估规范运营的。

4.按照民政部门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开展日常运营和服务,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各级民政部门日常监管。

5.服务老年人满意率 90%以上。

6.纳入市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监管,且各类安全预警和监管设备正常运营。

 

(四)申请材料。 

 

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 5)。

2.市级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报告。

3.运营单位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

 

 

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
 

 

(一)范围条件和补助标准。 投入运营满一年后,经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的,根据等级给予 4、5、 6 万元(含省级奖补) 不等的奖补。自 2022 年起须纳入市养老服 务管理平台监管,且各类安全预警和监管设备正常运营。

(二)申请材料。1.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申请表 (附件6)。2.市级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报告。3.运营单位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

 

 

八、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助
 

 

(一) 范围条件和补助标准。 对养老机构, 签约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 5-6 级失能老年人的,按每月 300 元标准补助;其中 身份为低保、 优抚对象、 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老年人的, 按每月 450元标准补助。

 

(二)奖补条件。 

1.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对象应为重度失能老年人。

2.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与照护服务对象签约至少 1 年及以上。

3.家庭养老床位的老人身体能力状况须经第三方评估为 5-6 级。

4.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服务组织、服务对象和服务过程已纳入市级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监管。

5.老年人对服务满意率 90%以上。

 

(三)申请材料。 

1.家庭养老床位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 7)。

2.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

3.申报之日前 12 个月每月签约家庭养老床位老年人花名册、 机构自评能力等级和签约合同,以上信息需与市养老服务管理平台报送数据一致,实际服务至少满 6个月。

4.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 估标准》出具的签约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报告。

5.市级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对申请单位的年度运营监测分析 情况汇总报告(平台生成)。

 

 

九、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一)范围条件。 本市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低保、优抚对象、 计划生育特扶家庭照护需求评估为 1-6 级的,未入住养老机构, 未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且未申请家庭照护床位的人员,并与养老服务企业(组织) 签订服务协议;80 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老年人,与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

(二)标准。 对以上三类人员,按照护需求评估等级予以补贴:5-6 级每月 400 元;3-4 级每月 300 元;1-2 级每月 160 元; 高龄独居每月 80 元。

(三)申报材料。 

1.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 8)。

2.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 估标准》出具的签约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报告(或高龄独居认定 表)。

3.与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组织(企业)签约照护服务协议或 居家探访协议。

4.老年人对服务满意率 90%以上。

5.服务数据需录入市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监管,由市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对申请单位的年度运营监测分析情况汇总报告(平台生 成)。

 

 

十、专项补助
 

 

(一)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

 

1.奖补范围和标准。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 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 补(含省奖补)。在一线岗位工作满 5年不满10年的,每年补助 1200 元,满 10 年以上的,每年补助 3000 元。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奖补条件。申请一次性入职奖补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养老服务机构(可含不同养老服务机构,间隔期不超过 6 个月)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 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 1年。

(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3)全日制院校毕业 3年内。

(4)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 1年。

 

3.奖补方式。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 5 年以上 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 40%、 30%、30%比例发放。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在一线岗位工作满 5 年以上的,按照年度每年申报一次补助。

 

4.申报材料。(1)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申请表(附件 9)。

(2)申请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养老服务机构出具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机构财务专用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

1.奖补范围和标准。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 本市行政区域范 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4500 元、6000 元、7500 元的一次性奖补(含省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奖补条件。(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许可)。

(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 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3)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两年以上。

3.申报材料。 (1)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补助申请表(附 件 10)。

(2)申请人身份证件、养老护理员岗位技能等级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材料复印件。

 

(三)其他专项补助

1.困难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补助。对本市户籍 60 周岁以上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老年人, 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参加照护需求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市区两级解决。

2.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运营补助。按照全市智慧城市建设和综合监管要求,支持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转型提升,对升级开发和日常运维按年度予以列支。

3.养老组织(企业)连锁运营奖补。对在本市登记备案并达到一定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企业),按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4.市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和技能比赛。除经市人社部门纳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的养老护理人员外,根据年度培训、竞赛计划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竞赛组织机构等实施培训、竞赛, 并按培训(竞赛) 人数和培训(竞赛) 情况据实结算培训(竞赛)资金。

 

 

十一、项目审批与资金管理
 

 

(一)申请。 除系统自行统计确认不需申请的补助项目外, 其他各项目主体通过济南市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向所在区县民政部 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二)审核。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补助单位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民政部门测算的补助标准、金额进行审核。各级需于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同步录 入济南市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对各级审批通过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报纸等媒体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

 

(三)分级审批。

1.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奖补项目进行审查审批; 接到项目申报后, 在 10 个工作日内采 取自行或委托方式进行项目评审。 根据材料审核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民政官方网站等进行为期 5 天 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2.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奖补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 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 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 和材料初审。对申请养老机构市级运营补助的项目,组织进行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并组织入住老年人满意度调查。

3.区县民政部门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家庭养老床位建 设补助、运营补助项目、居家养老服务、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奖补项目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

 

接到项目申报后, 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 采取自行或委 托方式进行项目评审。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民政官方网站等进行为期 5 天的 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四) 资金预拨备案结算拨付。 预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和上年度资金支出情况,于每年 3 月份预拨补助资金。 备案结算。 以区县为单位, 每年分别于 6 月底、9月底、11月底填写汇总表,对审批项目进行备案。 每年 12 月,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各地备案情况对预拨资金进 行清算结账。 拨付。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 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发放到项目或个人。

 

 

十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 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五年内取消申请补助资格,并对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区县民政、财政、残联部门应加强养老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 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

(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区县

补助资金申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影响营商环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办法的各项补助项目,2021 年市级财政负担比例: 历下区、市中区、高新区50%,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 60%,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 70%;2022年市级财政承担比例: 历下区、市中区、高新区40%, 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 50%,济阳区、莱芜区、 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 60%;2023 年市级财政承担比例:历下区、市中区、高新区 30%,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 章丘区 40%,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 50%。2021-2023 年,市级财政对南部山区、起步区承担比例均为70%。

(六)市民政、 财政部门设置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绩效自评等工作;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项目建设成效和资金使用效益,通过科学、规范的绩效考评方法、考评指标和考评程序,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 实施效果和组织保障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性考核和评价。根据各区县考核结果等视情给予奖补。

(七)区县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应根据市里制定的绩效指标委托第三方对当年度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八)在资金项目评审、老年人能力评估、绩效评价等项目中产生的评审费用,由市、区县民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分别在本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 2021年 1 月 1日施行, 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济南市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实施细则》(济民发〔2019〕5 号)废止。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的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 由残联参照本方案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试行期间,根据实施情况可对项目补贴范围和标准适时调整。

 

 

 

责任编辑: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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