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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医保救助制度完善给重大疾病患者带来福音!

国务院发文!医保救助制度完善给重大疾病患者带来福音!

  • 作者:郎微
  • 来源:县域卫生
  • 发布时间:2021-12-08 10:23

国务院发文!医保救助制度完善给重大疾病患者带来福音!

【概要描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不低于70%救助;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完善。

  • 作者:郎微
  • 来源:县域卫生
  • 发布时间:2021-12-08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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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聚焦减轻困难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为进一步增强托底保障效能做出安排部署。

 

《意见》提出,对低保对象、特困人群、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救助,同时也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一、多措并举,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意见》明确指出,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标同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如何使《意见》提出的任务目标稳步实现,强化托底保障效能,《意见》在具体措施落实上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01

一是对象分类管理更精细。在做好低保、特困、易返贫致贫人口等低收入人口救助的同时,延伸覆盖低保边缘家庭、因病支出困难家庭重病患者。

 

02

二是三重制度保障衔接更顺畅。实行“先保险后救助”,统筹发挥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确保应保尽保。

 

03

三是救助托底方案有创新。完善公平适度的救助待遇机制,合理确定救助待遇标准,统筹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资金,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并对负担较重的救助对象实施倾斜救助。

 

04

四是长效机制出实招。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分类做好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预警。

 

05

五是社会力量参与有抓手。引导慈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大病救助,更好满足大病患者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保障需求。

 

06

六是配套措施发力更精准。引导患者规范转诊、有序就医,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完善困难群众市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减轻患者垫资压力。

 

 

 

 

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

 

 

《意见》提出,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出台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归口管理。统一协议管理,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统一基金监管,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推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同时,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探索完善其他救助对象费用直接结算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此外,《意见》提出,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做好相应保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办队伍。

 

 

 

 

 

责任编辑: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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