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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

地方标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

  • 作者:
  • 来源:宁波市民政局
  • 发布时间:2021-11-25 11:05

地方标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

【概要描述】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相关的术语和定义、等级划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要求、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级要求、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级要求。

  • 作者:
  • 来源:宁波市民政局
  • 发布时间:2021-11-25 11:05
详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相关的术语和定义、等级划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要求、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级要求、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

 

本标准不适用只提供单项服务的专业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 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

DGJ 08-82-2000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143—2010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DB 33/T 837—2011 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面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居家养老服务

为居家老人提供安全守护、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方面的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安全守护、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代办、个人卫生护理和起居护理、康复辅助、相谈服务等。

 

3.2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各类机构。

 

3.3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以机构场所所在地域为分类依据。机构场所设在街道、社区,以社区居民为主要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称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机构场所设在乡镇、行政村,以村民为主要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称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行政村的地域界定以所在地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以街道为单位建设或多个社区合建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范畴;以乡镇为单位建设或多个行政村合建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范畴。

 

3.4 服务对象

居住在家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5重点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中生活自理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无子女或子女无法实施有效照护的老年人,如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失独的老年人。

 

3.6定制服务对象

有明确的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等要求的服务对象,包括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和机构按照服务协议服务的老年人。

 

4.机构等级划分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等级分为三个等级,用“A”的数量表示,即“A”级、“AA” 级和“AAA”级。“A”的数量越多,表示机构的等级越高。“AAA”级为最高等级。

 

等级的划分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制度建设、服务行为和质量管理等五个方面为主要依据。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等级规范内容和要求分别设置。

 

5.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要求

 

5.1 服务机构应具有合法的运营资质。

 

5.2场所应交通便利,远离各种有害气体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场所门面整洁、美观;场所内环境、卫生、通风条件良好。

 

5.3在明显位置悬挂居家养老服务标志,标志应清晰、牢固、耐久。服务场所内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5.4房屋质量安全,符合DGJ 08-82-2000、JGJ 122和GB 50763—2012的要求,适合作为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5.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安全标志、紧急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器具应完好有效,疏散指示标志明显。

 

5.6老年食堂或餐厅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老年餐饮制作与配送符合GB 14934的要求。

 

5.7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要符合建标143—2010的要求。

 

5.8诚实守信,依法运营。

 

5.9尊重并保护老年人隐私及相关信息。

 

5.10有安全防护、防盗设施。

 

6.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级要求

 

6.1  “A”级

6.1.1设施设备

6.1.1.1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80㎡以上或按所在社区每百户居民不少于15㎡。

6.1.1.2 场所内功能布局合理,服务用房功能标识清晰。

6.1.1.3配备服务电话。

6.1.1.4配备防寒降暑设施。

6.1.1.5有适合老年人开展活动的场所以及彩电、音响等设备。

6.1.1.6有必要的卫生设施。卫生间要有排风系统,室内地面应防渗、防滑,有扶手。

6.1.1.7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籍、报刊。

6.1.1.8场所和各类设施设备维护及时,使用正常,运行良好。

 

6.1.2人员配置

6.1.2.1从业人员应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遵纪守法,尊老敬老,富有爱心。

6.1.2.2机构负责人应了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6.1.2.3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

6.1.2.4服务人员应接受有关部门的上岗培训,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并具备相关的礼仪知识。餐饮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6.1.2.5有人数不少于10人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乐于奉献、富有爱心,并具备一定的养老服务知识和技能。

 

6.1.3 制度建设

6.1.3.1组织机构健全,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6.1.3.2有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6.1.3.3有志愿者登记制度。

6.1.3.4有服务指南,实施承诺服务。收费服务项目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并明码标价。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上墙公布。

6.1.3.5有规范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等资金应按规范用途使用,帐目清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1.3.6有服务风险防范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6.1.3.7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6.1.3.8有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6.1.4服务行为

6.1.4.1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有固定的服务作息时间,城郊、海岛等区域可根据实情适当调整。

6.1.4.2服务电话公开,服务时间有人接听。接到服务预约需求电话,应在30分钟内给予安排并回复。接到服务对象的紧急求助电话,应在10分钟内作出相应处理。

6.1.4.3服务人员接待热情,举止得当,穿戴得体。急老年人所急,办事不拖拉,不推诿,耐心解答老年人提出的问题。

6.1.4.4提供不少于5项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应覆盖安全守护、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方面,服务质量应符合DB 33/T 837—2011 的要求。

6.1.4.5对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按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提供。

6.1.4.6公共活动场所应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并为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活动提供设施和服务便利。

6.1.4.7每年开展有不少于2次以上志愿助老活动,有志愿者活动记录。

6.1.4.8服务对象覆盖本服务区域内的所有老年人。

6.1.4.9能及时、有效地处理服务场所的各类安全隐患或突发性意外事件。

 

6.1.5质量管理

6.1.5.1掌握服务区域老年人的基本信息,重点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单独建档,定制服务对象一人一档。各项服务资料完整,动态更新,并保证信息安全。

 

6.1.5.2定制服务应提供服务格式合同或协议,合同的格式条款应至少包括服务对象姓名、住址、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确保合同的可执行、可监督。

 

6.1.5.3对重点服务对象、定制服务对象的服务,以及机构重大活动应有记录,记录及时、完整。

 

6.1.5.4应提供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和投诉渠道,对反馈信息和投诉进行记录。对投诉处理应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投诉处理应符合GB/T 17242的要求。

 

6.1.5.5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70%,定制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85%。有效投诉解决率不低于90%。

 

6.2  “AA”级

6.2.1设施设备

6.2.1.1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150㎡以上或按所在社区每百户居民不少于15㎡。

6.2.1.2 场所内功能布局合理,服务用房功能标识清晰。

6.2.1.3设置服务台,配备服务电话。

6.2.1.4有可供10人以上老年人集中就餐的场所。

6.2.1.5有供老年人休息的躺椅或床位5张以上,窗户应采用明窗,具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配备窗帘与防寒降暑设施。

6.2.1.6有适合老年人开展活动的场所,以及彩电、音响和健身器材、娱乐等设备设施。

6.2.1.7配备餐具。

6.2.1.8有男女分设的卫生设施。卫生间要有排风系统,室内地面应防渗、防滑,并有无障碍设施。

6.2.1.9有可供老年人学习的场所,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籍、报刊。

6.2.1.10场所和各类设施设备维护及时,使用正常,运行良好。

 

6.2.2人员配置

6.2.2.1从业人员应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遵纪守法,尊老敬老,富有爱心。

6.2.2.2机构负责人应了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6.2.2.3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养老护理员不少于1人。

6.2.2.4 服务人员应接受有关部门的上岗培训,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并具备相关的礼仪知识。养老护理员应持有职业资格证书。餐饮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6.2.2.5有人数不少于30人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乐于奉献、富有爱心,并具备一定的养老服务知识和技能。

 

6.2.3 制度建设

6.2.3.1组织机构健全,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6.2.3.2有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6.2.3.3有志愿者登记和管理制度。

6.2.3.4建立服务规范,实施承诺服务。收费服务项目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并明码标价。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上墙公布。

6.2.3.5有场所和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有老年人活动管理制度,重要制度上墙公布。

6.2.3.6有规范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等资金应按规范用途使用,帐目清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2.3.7有为社会公众、志愿者、专职服务人员等建立的激励机制。

6.2.3.8有服务风险防范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6.2.3.9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6.2.3.10有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6.2.4服务行为

6.2.4.1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有固定的服务作息时间,城郊、海岛等区域可根据实情适当调整。

6.2.4.2服务电话公开,服务时间有人接听。接到服务预约需求电话,应在20分钟内给予安排并回复。接到服务对象的紧急求助电话,应在10分钟内作出相应处理。

6.2.4.3服务人员接待热情,举止得当,穿戴得体。急老年人所急,办事不拖拉,不推诿,耐心解答老年人提出的问题。

6.2.4.4提供不少于7项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应覆盖安全守护、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方面,服务质量应符合DB 33/T 837—2011 的要求。

6.2.4.5对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按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提供。

6.2.4.6公共活动场所应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并为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活动提供设施和服务便利。

6.2.4.7每年开展有不少于4次以上志愿助老活动,有志愿者活动记录。

6.2.4.8服务对象覆盖本服务区域内的所有老年人。

6.2.4.9能及时、有效地处理服务场所的各类安全隐患或突发性意外事件。

 

6.2.5质量管理

6.2.5.1掌握服务区域老年人的基本信息,重点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单独建档,定制服务对象一人一档。各项服务资料完整,动态更新,并保证信息安全。

6.2.5.2定制服务应提供服务格式合同或协议,合同的格式条款应至少包括服务对象姓名、住址、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确保合同的可执行、可监督。

6.2.5.3对重点服务对象、定制服务对象的服务,以及机构重大活动应有记录,记录及时、完整。

6.2.5.4应提供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和投诉渠道,对反馈信息和投诉进行记录。对投诉处理应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投诉处理应符合GB/T 17242的要求。

6.2.5.5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80%,定制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有效投诉解决率不低于95%。

 

6.3  “AAA”级

6.3.1设施设备

6.3.1.1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300㎡以上或按所在社区每百户居民不少于15㎡。

6.3.1.2 场所内功能布局合理,服务用房功能标识清晰。

6.3.1.3设置服务台,配备服务电话、电脑。

6.3.1.4有可供20人以上老年人集中就餐的场所。

6.3.1.5有供老年人休息的躺椅或床位10张以上,窗户应采用明窗,具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配备窗帘与防寒降暑设施。

6.3.1.6有适合老年人开展活动的场所,以及彩电、音响和健身器材、娱乐等设备设施。

6.3.1.7有独立的厨房,配备相应的器具和餐具,并有消毒柜和食品冷冻、冷藏等设备,或者依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餐饮服务机构达到供餐设施要求。

6.3.1.8有男女分设的卫生设施。卫生间要有排风系统,室内地面应防渗、防滑,并有无障碍设施和紧急呼叫设备。

6.3.1.9有可供老年人学习的场所,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籍、报刊。

6.3.1.10场所和各类设施设备维护及时,使用正常,运行良好。

 

6.3.2人员配置

6.3.2.1从业人员应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遵纪守法,尊老敬老,富有爱心。

6.3.2.2机构负责人应了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6.3.2.3服务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养老护理员不少于2人。

6.3.2.4 服务人员应接受有关部门的上岗培训,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并具备相关的礼仪知识。养老护理员应持有职业资格证书。餐饮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6.3.2.5有人数不少于50人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乐于奉献、富有爱心,并具备一定的养老服务知识和技能。

 

6.3.3 制度建设

6.3.3.1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6.3.3.2有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6.3.3.3有志愿者登记和管理制度。

6.3.3.4建立服务规范,实施承诺服务。收费服务项目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并明码标价。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上墙公布。

6.3.3.5有场所和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有老年人活动管理制度,重要制度上墙公布。

6.3.3.6有规范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等资金应按规范用途使用,帐目清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3.3.7有服务跟踪、评价制度和纠错制度。

6.3.3.8有为社会公众、志愿者、专职服务人员等建立的激励机制。

6.3.3.9有服务风险防范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6.3.3.10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6.3.3.11有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6.3.4服务行为

6.3.4.1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有固定的服务作息时间,城郊、海岛等区域可根据实情适当调整。

6.3.4.2服务电话公开,服务时间有人接听。接到服务预约需求电话,应在15分钟内给予安排并回复。接到服务对象的紧急求助电话,应在10分钟内作出相应处理。

6.3.4.3服务人员接待热情,举止得当,穿戴得体。急老年人所急,办事不拖拉,不推诿,耐心解答老年人提出的问题。

6.3.4.4提供不少于10项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应覆盖安全守护、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方面,服务质量应符合DB 33/T 837—2011 的要求。

6.3.4.5对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按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提供。

6.3.4.6公共活动场所应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并为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活动提供设施和服务便利。

6.3.4.7每年开展有不少于6次以上志愿助老活动,有志愿者活动记录。

6.3.4.8服务对象覆盖本服务区域内的所有老年人。

6.3.4.9能及时、有效地处理服务场所的各类安全隐患或突发性意外事件。

 

6.3.5质量管理

6.3.5.1掌握服务区域老年人的基本信息,重点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单独建档,定制服务对象一人一档。各项服务资料完整,动态更新,并保证信息安全。

6.3.5.2定制服务应提供服务格式合同或协议,合同的格式条款应至少包括服务对象姓名、住址、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确保合同的可执行、可监督。

6.3.5.3对重点服务对象、定制服务对象的服务,以及机构重大活动应有记录,记录及时、完整。

6.3.5.4应提供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和投诉渠道,对反馈信息和投诉进行记录。对投诉处理应不超过7个工作日。投诉处理应符合GB/T 17242的要求。

6.3.5.5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85%,定制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5%。有效投诉解决率不低于98%。

 

7.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级要求

 

7.1  “A”级

7.1.1设施设备

7.1.1.1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80㎡以上。

7.1.1.2 场所内功能布局合理,服务用房功能标识清晰。

7.1.1.3配备服务电话。

7.1.1.4有必要的卫生设施。卫生间要有排风系统,室内地面应防渗、防滑,有扶手。

7.1.1.5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籍、报刊。

7.1.1.6场所和各类设施设备维护及时,使用正常,运行良好。

 

7.1.2人员配置

7.1.2.1从业人员应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遵纪守法,尊老敬老,富有爱心。

7.1.2.2机构负责人应了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7.1.2.3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

7.1.2.4服务人员应接受有关部门的上岗培训,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并具备相关的礼仪知识。餐饮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7.1.2.5有不少于10人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乐于奉献、富有爱心,并具备一定的养老服务知识和技能。

 

7.1.3 制度建设

7.1.3.1组织机构健全,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7.1.3.2从业人员职责分工明确。有志愿者名册。

7.1.3.3有服务指南,实施承诺服务。收费服务项目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并明码标价。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上墙公布。

7.1.3.4有规范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等资金应按规范用途使用,帐目清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7.1.3.5有服务风险防范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7.1.3.6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7.1.3.7有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7.1.4服务行为

7.1.4.1有固定的服务作息时间,服务作息时间符合农村老年人生活习惯。

7.1.4.2服务电话公开,服务时间有人接听。接到服务预约需求电话,应在60分钟内给予安排并回复。接到服务对象的紧急求助电话,应在20分钟内作出相应处理。

7.1.4.3服务人员接待热情,举止得当,穿戴得体。急老年人所急,办事不拖拉,不推诿,耐心解答老年人提出的问题。

7.1.4.4提供的服务内容应覆盖安全守护、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方面,服务质量应符合DB 33/T 837—2011 的要求。

7.1.4.5对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按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提供。

7.1.4.6公共活动场所应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7.1.4.7服务对象覆盖本服务区域内的所有老年人。

7.1.4.8能及时、有效地处理服务场所的各类安全隐患或突发性意外事件。

 

7.1.5质量管理

7.1.5.1掌握服务区域老年人的基本信息,重点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单独建档,定制服务对象一人一档。各项服务资料完整,动态更新,并保证信息安全。

7.1.5.2定制服务应提供服务格式合同或协议,合同的格式条款应至少包括服务对象姓名、住址、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确保合同的可执行、可监督。

7.1.5.3对重点服务对象、定制服务对象的服务,以及机构重大活动应有记录,记录及时、完整。

7.1.5.4应提供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和投诉渠道,对反馈信息和投诉进行记录,并作出相应处理。

7.1.5.5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60%,定制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85%。有效投诉解决率不低于80%。

 

7.2  “AA”级

7.2.1设施设备

7.2.1.1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200㎡。

7.2.1.2 场所内功能布局合理,服务用房功能标识清晰。

7.2.1.3设置服务台,配备服务电话。

7.2.1.4有供老年人休息的躺椅或床位5张以上,窗户应采用明窗,具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

7.2.1.5有适合老年人开展活动的场所和健身器材等设备。

7.2.1.6有男女分设的卫生设施。卫生间要有排风系统,室内地面应防渗、防滑,有扶手。

7.2.1.7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籍、报刊。

7.2.1.8场所和各类设施设备维护及时,使用正常,运行良好。

 

7.2.2人员配置

7.2.2.1从业人员应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遵纪守法,尊老敬老,富有爱心。

7.2.2.2机构负责人应了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7.2.2.3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

7.2.2.4 服务人员应接受有关部门的上岗培训,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并具备相关的礼仪知识。餐饮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7.2.2.5有人数不少于20人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乐于奉献、富有爱心,并具备一定的养老服务知识和技能。

 

7.2.3 制度建设

7.2.3.1组织机构健全,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7.2.3.2从业人员职责分工明确。有志愿者名册。

7.2.3.3有服务规范,实施承诺服务。收费服务项目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并明码标价。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上墙公布。

7.2.3.4有规范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等资金应按规范用途使用,帐目清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7.2.3.5有服务风险防范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7.3.3.6有为社会公众、志愿者、专职服务人员等建立的激励机制。

7.2.3.7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7.2.3.8有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7.2.4服务行为

7.2.4.1有固定的服务作息时间,服务作息时间符合农村老年人生活习惯。

7.2.4.2服务电话公开,服务时间有人接听。接到服务预约需求电话,应在30分钟内给予安排并回复。接到服务对象的紧急求助电话,应保证20分钟内作出相应处理。

7.2.4.3服务人员接待热情,举止得当,穿戴得体。急老年人所急,办事不拖拉,不推诿,耐心解答老年人提出的问题。

7.2.4.4提供不少于5项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应覆盖安全守护、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方面,服务质量应符合DB 33/T 837—2011 的要求。

7.2.4.5对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按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提供。

7.2.4.6公共活动场所应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并为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活动提供设施和服务便利。

7.2.4.7每年开展有不少于2次以上志愿助老活动,有志愿者活动记录。

7.2.4.8服务对象覆盖本服务区域内的所有老年人。

7.2.4.9能及时、有效地处理服务场所的各类安全隐患或突发性意外事件。

 

7.2.5质量管理

7.2.5.1掌握服务区域老年人的基本信息,重点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单独建档,定制服务对象一人一档。各项服务资料完整,动态更新,并保证信息安全。

7.2.5.2定制服务应提供服务格式合同或协议,合同的格式条款应至少包括服务对象姓名、住址、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确保合同的可执行、可监督。

7.2.5.3对重点服务对象、定制服务对象的服务,以及机构重大活动应有记录,记录及时、完整。

7.2.5.4应提供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和投诉渠道,对反馈信息和投诉进行记录,并作出相应处理。

7.2.5.5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70%,定制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有效投诉解决率不低于85%。

 

7.3  “AAA”级

7.3.1设施设备

7.3.1.1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400㎡以上。

7.3.1.2 场所内功能布局合理,服务用房功能标识清晰。

7.3.1.3设置服务台,配备服务电话、电脑。

7.3.1.4有可供20人以上老年人集中就餐的场所。

7.3.1.5有供老年人休息的躺椅或床位10张以上,窗户应采用明窗,具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配备窗帘与防寒降暑设施。

7.3.1.6有适合老年人开展活动的场所,以及彩电、音响和健身器材、娱乐等设备设施。

7.3.1.7有独立的厨房,配备相应的器具和餐具,并有消毒柜和食品冷冻、冷藏等设备,或者依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餐饮服务机构达到供餐设施要求。

7.3.1.8有男女分设的卫生设施。卫生间要有排风系统,室内地面应防渗、防滑,并有无障碍设施和紧急呼叫设备。

7.3.1.9有可供老年人学习的场所,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籍、报刊。

7.3.1.10场所和各类设施设备维护及时,使用正常,运行良好。

 

7.3.2人员配置

7.3.2.1从业人员应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遵纪守法,尊老敬老,富有爱心。

7.3.2.2机构负责人应了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7.3.2.3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养老护理员不少于1人。

7.3.2.4 服务人员应接受有关部门的上岗培训,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并具备相关的礼仪知识。养老护理员应持有职业资格证书。餐饮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7.3.2.5有人数不少于30人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乐于奉献、富有爱心,并具备一定的养老服务知识和技能。

 

7.3.3 制度建设

7.3.3.1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7.3.3.2有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7.3.3.3有志愿者登记和管理制度。

7.3.3.4建立服务规范,实施承诺服务。收费服务项目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并明码标价。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上墙公布。

7.3.3.5有场所和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有老年人活动管理制度,重要制度上墙公布。

7.3.3.6有规范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等资金应按规范用途使用,帐目清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7.3.3.7有服务跟踪、评价制度和纠错制度。

7.3.3.8有为社会公众、志愿者、专职服务人员等建立的激励机制。

7.3.3.9有服务风险防范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7.3.3.10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7.3.3.11有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7.3.4服务行为

7.3.4.1有固定的服务作息时间,服务作息时间符合农村老年人生活习惯。

7.3.4.2服务电话公开,服务时间有人接听。接到服务预约需求电话,应在30分钟内给予安排并回复。接到服务对象的紧急求助电话,应在20分钟内作出相应处理。

7.3.4.3服务人员接待热情,举止得当,穿戴得体。急老年人所急,办事不拖拉,不推诿,耐心解答老年人提出的问题。

7.3.4.4提供不少于8项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应覆盖安全守护、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方面,服务质量应符合DB 33/T 837—2011 的要求。

7.3.4.5对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按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提供。

7.3.4.6公共活动场所应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并为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活动提供设施和服务便利。

7.3.4.7每年开展有不少于4次以上志愿助老活动,有志愿者活动记录。

7.3.4.8服务对象覆盖本服务区域内的所有老年人。

7.3.4.9能及时、有效地处理服务场所的各类安全隐患或突发性意外事件。

 

7.3.5质量管理

7.3.5.1掌握服务区域老年人的基本信息,重点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单独建档,定制服务对象一人一档。各项服务资料完整,动态更新,并保证信息安全。

7.3.5.2定制服务应提供服务格式合同或协议,合同的格式条款应至少包括服务对象姓名、住址、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确保合同的可执行、可监督。

7.3.5.3对重点服务对象、定制服务对象的服务,以及机构重大活动应有记录,记录及时、完整。

7.3.5.4应提供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和投诉渠道,对反馈信息和投诉进行记录,并作出相应处理。

7.3.5.5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80%,定制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5%。有效投诉解决率不低于90%。

 

 

 

责任编辑: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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