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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医生被判一年三个月,三令五申的规章制度要严格遵守!

两医生被判一年三个月,三令五申的规章制度要严格遵守!

  • 作者:
  • 来源:医管新世界
  • 发布时间:2021-11-18 11:50

两医生被判一年三个月,三令五申的规章制度要严格遵守!

【概要描述】近日,记者从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对六安市5·13疫情中未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接诊发热病人的周某某和疫情防控期间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私自开展诊疗行为的欧某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判决。

  • 作者:
  • 来源:医管新世界
  • 发布时间:2021-11-18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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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顾

 

 

一、裕安区世立医院严重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裕安区世立医院的急诊科主任医师周某某擅自接诊发热病人张某某,未及时进行预检分诊、隔离处置、核酸检测等管控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执业医师欧某某疫情防控期间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私自开展诊疗行为。执业医师欧某某在其妻开设在齐云西路的“儿童玩具”门市内,擅自接诊发热病人张某某,为其输液治疗,其行为构成犯罪。


张某某是六安市今年5月疫情爆发的首例确诊病例,被告人周某某擅自收治张某某,导致其密切接触者36人和次密接者6人未得到及时有效控制,5月8日至13日增加密切接触者165人、次密接者322人。


欧某某擅自为发热病人看诊,导致密切接触者142人和次密接者38人未得到及时有效控制,5月11日至13日增加密切接触者59人、次密接者290人。据悉,本轮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六安市确诊病例8人,无症状感染者12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者5423人,集中隔离3993人,封闭小区14个、封闭楼栋492栋、封闭单元986个,涉及人员118405人。


公诉机关认为,周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欧某某在明知患者发热的情况下,未按规定上报,未要求对患者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了疫情防控及传染病防治法,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2

此类事情不是个例

 

 

近日,北京两位感染者多次到零售药店购买一退双抗严控药品,两位感染者及违规向其出售药品的药店负责人均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侦查;淮北两位密切接触者隐瞒个人行程,不配合流调,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而因为此类事情已经被判刑的也并非个例:

 

1. 江西李某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前不久,江西省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在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新干县城上乡卫生院村医李某龙,有期徒刑8个月。

 

2020年2月4日至12日,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城上乡大坑村村民李某生先后5次来到该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就诊,自述喉咙不适,有“上火”症状。

 

村医李某龙在得知该村民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前提下,仍对其接诊,并开具了相关药物。直到2月12日,李某龙才劝说该村民到新干县人民医院就诊(该医院为新干县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

 

当天,该村民即被新干县人民医院感染科收治。3天后,该村民被确诊新冠肺炎。随后,与其相关的48名密切接触者被医学隔离观察。而早在1月27日,村医李某龙已经接到上级通知:从1月28日8时起,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暂停接诊不明原因发热患者,但需按规定做好转诊工作。

 

2. 湖北马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20年1月28日至2月7日,马某在港口村卫生室接诊了有发热症状的张某等6人。马某既未将上述发热病人转诊到后港镇卫生院,亦未及时向后港镇卫生院和镇、村干部上报,而是将上述发热病人当成感冒,进行输液治疗。

 

2020年2月8日,马某到张某家中,发现张某等人均有发热、乏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症状,遂向后港镇卫生院上报情况。之后,8人被送往沙洋县人民医院治疗,其中张某因救治无效身亡,5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同时,与张某等人有密切接触的33名村民被强制医学隔离观察。镇、村干部和卫生部门领导曾三次提醒:不得接诊发热病人,发现发热病人要上报。沙洋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马某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03

何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公告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按照200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对于相关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可以直接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此外,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出台的防控意见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就诊的发热人员和购买感冒、退热药品的人员,按规定登记、报告,发挥“吹哨”作用。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医疗机构和广大市民群众应积极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认真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共同筑牢健康安全防线。

 

 

 

 

责任编辑: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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