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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广东省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 作者:
  • 来源:珠海市民政局
  • 发布时间:2021-11-16 12:10

广东省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概要描述】通过开展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服务,进一步完善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顾保障制度,构建定位准确、服务精准的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探索建立适合珠海实际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 作者:
  • 来源:珠海市民政局
  • 发布时间:2021-11-16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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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9〕15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通过试行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服务,在现有养老制度和服务体系基础上,通过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完善我市老年人照顾保障制度,保障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需求,探索建立我市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提升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服务,进一步完善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顾保障制度,构建定位准确、服务精准的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探索建立适合珠海实际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服务对象
 

 

享受长期照护服务的老年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珠海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

(二)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将达六个月以上,病情已基本稳定,未患有急需治疗的各种危重疾病,护理等级评定达到3级及以上;

(三)未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政府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的高龄老人。

 

 
三、服务机构
 

 

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依法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内设有医疗机构,且该机构为珠海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

(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在三星及以上等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

(三)申请机构的护理床位超过总床位50%。

 

 
四、服务内容
 

 

高龄重度失能长者按照失能等级对应的照护内容,接受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清单的服务项目。服务项目包括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和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两大类。

 

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清单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五、服务申请及审批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长者须经过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后,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根据个人意愿向已备案的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持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市民)卡(非参保对象无需提供)、老年人照顾需求评定表原件向定点服务机构提交《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服务补贴个人申请表》(附表1)1份。

 

(二)机构审核。定点服务机构依据本方案规定的服务对象条件对申请人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予以告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及时录入珠海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并报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的民政部门审批。

 

(三)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在珠海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完成最终审批。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资料由系统退回至定点服务机构,并由定点服务机构告知申请人或其监护人。

 

(四)签订协议。在服务对象进入定点服务机构前,机构应与服务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签订长期照护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安全责任。

 

 
六、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
 

 

(一)补贴标准。

1.参保对象补贴标准。对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入住定点服务机构的重度失能及以上的服务对象,按照不高于500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50%的补贴,其余部分由服务对象个人承担。

 

2.非参保对象补贴标准。对入住定点服务机构、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失能及以上的服务对象,按照不高于500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20%的补贴,其余部分由服务对象个人承担。

 

(二)补贴方式。

参保对象的补贴经费由市医保基金和财政按3:2的分配比例承担。非参保对象的补贴由财政承担。财政承担部分由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区负责,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在享受长期照护服务期间,服务对象不能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七、监督管理
 

 

区级民政部门依托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对长期照护服务过程、服务质量、资金支付等进行日常管理,组织服务对象家属、社会监督员及相关部门对定点服务机构进行服务质量监督。

 

市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定点服务机构监督检查,也可联合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定点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其他事项
 

 

(一)关于长期照护服务对象。

长期照护服务对象因生病住院或其他原因需要离院的,由定点服务机构办理出院手续。定点服务机构应如实在珠海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中做好服务对象的出、入院变更登记。

 

(二)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对长期照护服务对象的服务补贴。

1.服务对象经民政部门委托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后,达不到重度失能标准的。

2.服务对象开始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国家集中供养的。

3.有重大疾病,需转介到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

4.服务对象死亡或户口迁出的。

5.需要停止长期照护服务的其他情况。

 

(三)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资格。

1.定点服务机构被民政、医保、卫健等相关部门认定有不符合开展长期照护服务的资质条件;

2.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有效投诉3次以上并经民政部门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改的;

3.凡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长期照护服务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予以全额追回,取消当事人享受长期照护服务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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