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补贴新政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从业人员补贴、星级评定补贴......
- 作者:
-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
- 发布时间:2021-10-19 13:59
养老机构补贴新政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从业人员补贴、星级评定补贴......
【概要描述】各养老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政策宣传,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制度,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着力打造“幸福晚年·真诚相伴”新区养老服务品牌。要树立全员风险防范意识,突出消防安全、饮食卫生等重点环节,常抓常备,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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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
- 发布时间:2021-10-19 13:59
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便民服务中心,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32号)要求,加快提升我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根据《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2020〕14号)文件精神,现就健全完善我区养老机构补贴发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在我区新建或改扩建的养老机构(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以及内资与外资)。
(二)补贴条件
1.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2)取得区(市)民政部门备案手续;
(3)床位核实最大量不超过总建筑面积除以30平米。
2.新增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普通床位各项条件;
(2)设有医务室、护理院或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
(3)提供医疗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4)提供服务的床位是护理床且每床安装紧急呼叫设备。
(三)补贴标准
1.以养老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并符合养老建设规范的新建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1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分3年拨付到位;对通过改造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形式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分2年拨付到位;对符合标准的护理型 ( 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20%;
2.同一地址同类型建设补贴只发放一次;
3.已享受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城企联动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再重复享受床位建设补贴。
(四)补贴方法
1.新建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方法:
⑴养老机构投入运营,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入住率达到15%时,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30%;
⑵自备案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二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时, 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30%;
⑶自备案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三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40%时,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40%。
2.改扩建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方法:
(1)养老机构投入运营, 自备案之日起,第一年入住率达到15%时, 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50%;
(2)自备案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二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时, 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50%。
(入住率=实际入住人数÷养老机构核定的床位数)
(一)补贴对象
1.经编制部门批准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的青岛市户籍老年人床位(收住的特困老年人除外);
2.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的青岛市户籍老年人床位(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以及内资与外资)。
(二)补贴条件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营利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2.区民政部门备案通知书;
3.老年人入住机构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入住天数申请补贴;
4.失能(失智)及部分失能入住老人须经区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第三方评估组织进行评估,出具失能、失智及部分失能的评估意见。
(三)补贴标准
收住自理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收住部分失能、失能 ( 失智) 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
(四)补助扣发
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入住人数、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每季度运营补助经费发放相挂钩。
1.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发当月运营补助:
⑴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日查、周查、月查等)以及24小时值班人员、制度、职责等落实不到位的;
⑵老年人居室有严重异味;
⑶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并落实相应整改措施的;
⑷超标准收住老年人的;
⑸护理人员配备不达标的;
⑹不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
⑺未按要求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各项档案资料的;
⑻安全教育知识、培训不到位的;
⑼相关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内容,或应急演练流于形式的;
⑽日常食品卫生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的;
⑾老人居室门口入住老人信息标识牌与入住老年人信息不符的(含未标注信息);
⑿不按要求录入青岛市智慧养老平台的。
2.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扣发1-3个月运营补助:
⑴存在虚报冒领补贴现象,经查证属实的;
⑵因服务质量差等问题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或是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⑷护理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接受岗前培训(含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率未达到100%的;
⑸老年人在居室内吸烟的;
⑹医院病人或其他人员与养老院老年人混住的;
⑺未列支年度安全经费的;
⑻与服务对象发生纠纷处理不当,导致扰乱行业主管部门正常办公秩序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⑼截留从业人员补贴、岗位津贴和岗位综合补贴,经查证属实的。
3.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扣发6-12个月运营补助:
⑴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经查证属实的;
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
⑶主体责任及岗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
⑷存在向老人收取非正常入住费用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⑸存在向老人收取一年以上入住费但老人实际未入住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⑹存在以非正常手段宣传吸引老年缴纳费用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⑺因其他非正常收费引发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⑻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
(一)补贴对象
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在区民政局备案的养老机构。
(二)补贴条件
养老机构收住本区户籍特困、低保老人,每月收费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在床位设置、护理照料、伙食安排等方面与其他入住老人同等对待,老人满意率在90%以上。
(三)发放标准
按照自理老年人600 元/月,半失能老年人900 元/月,失能老年人1200 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一)一次性入职奖励
1.补贴对象
在我区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并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岗位工作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补贴条件
(1)在我区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满5年,且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
(2)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取得养老护理员等级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和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等;
(3)与养老服务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3.奖励标准
本科以上奖补30000元,大专奖补20000元,中专奖补10000元。
(二)岗位津贴
1.补贴对象
在我区养老机构从业(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护理员。
2.补贴条件
(1)持有护理员等级证书,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2)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3)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在养老机构。
3.补贴标准
对养老护理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20元、140元、160元、200元的岗位津贴。
(一)补助对象
入住本区养老机构的青岛市户籍的老年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服务人员。
(二)补助条件
1.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必须签订入住协议;
2.护理服务人员须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协议或雇佣协议。
(三)补助标准
养老机构责任险保费基准价为每人每年150元,政府对青岛市户籍老年人和护理服务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非青岛市户籍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协商解决。
(一)补贴对象
在我区养老机构从业(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护理员。
(二)补贴条件
1.养老机构与一线养老护理员签订用工合同须满一年,并依法依规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未重复享受人社部门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政策;
2.政府为养老机构发放的补贴须用于提高一线养老护理员待遇。
(三)补助标准
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为每人每月200元,此项政策为阶段性补贴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综合评定服务质量、入住率、员工薪酬等因素,对养老机构实施星级评定,每4年评定一次,被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补贴。
(一)申请。养老机构所有补贴都在青岛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上按要求向区民政局提交申请。
(二)受理。区民政局受理,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三)审定。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审定后,按规定标准发放相关补贴。
各养老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政策宣传,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制度,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着力打造“幸福晚年·真诚相伴”新区养老服务品牌。要树立全员风险防范意识,突出消防安全、饮食卫生等重点环节,常抓常备,消除隐患。在申请补贴时,要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对存在套取、截留财政补贴等行为的,将予以追缴,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实施,《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补贴发放的通知》(青西新民〔2019〕67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内容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
2021年9月2日
责任编辑: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