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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的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护理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的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作者:
  • 来源: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10-18 10:45

护理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的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概要描述】为加快推进我市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2021年6月23日市政府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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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10-1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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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加快推进我市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2021年6月23日市政府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将民政部门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分区分级编制养老服务专项规划,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督促专项规划的实施。

(二)强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审批服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使用,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居住区按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没有或现有设施不达标的,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2022年6月底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100%。

(三)强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优先保障养老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鼓励统筹利用企业厂房、学校、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对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可按规定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为老服务;对政府投资滞租的园区配建公租房和县城镇街公租房,可通过盘活调整,探索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为老服务。

 

 

 

二、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四)提升居家社区服务能力。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2022年底前,每个街道建设一处。在社区建设社区日间照料中心,2022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通过无偿或低偿提供服务场所、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各类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管理运营。开展家庭照护床位建设,依托专业养老服务机构,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指导等服务。加强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推动向社区延伸服务,推进以日间托老、医疗康复、集中就餐、文体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服务项目化发展、集约化运作。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支持社区或个人依托住宅建设邻里互助点,推行邻里互助、结对帮扶。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

(五)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加强护理型床位建设,建立入住评估制度,重点保障好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需求。推动实施县级统一管理,拓展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对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进行关停撤并,改造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或互助养老设施,保证养老用途不变。2022年底前,每个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至少建有1处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原则,完善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营机制,加强分级管理。鼓励社会专业服务组织连锁化托管运营农村幸福院,提升自身“造血”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养老周转房,打造兼备集中居住和公共服务功能的新型农村幸福院。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承担赡养老年人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农村留守老人、孤寡老人的监护责任。推进农村养老互助点建设,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六)提升智慧养老服务能力。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赋能养老服务各领域、各环节,引导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会。依托潍坊智慧养老大数据平台,对接户籍、医疗健康、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搭建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养老服务“大数据库”。引导企业加快适老化智能产品研究开发,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和智能产品的深度应用。探索建设“智慧养老院”,利用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行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建立行业统计制度,健全行业发展评价和监测指标体系,规范收集行业基础数据,为政府管理决策和监督提供数据支持。

(七)提升医康养结合服务能力。支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开展合作,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发展养老服务联合体,支持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在居家、社区和机构间接续养老。在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普遍开通双向转接绿色通道。支持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和服务的水平。发挥中医药独特作用,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通过设置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合作等形式,开展中医药和康复适宜技术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围绕老年人医疗康复服务需求,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调整增加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机构等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按规定将有关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或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

(八)提升人才要素供给能力。把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技能提升重要内容,大力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快建立职业化养老护理员、专业技术和高级管理人才队伍。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中医健康等相关专业。加强校企合作,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推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探索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与岗位津贴挂钩机制。

 

 

 

三、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九)加强养老机构动态监管。依托潍坊智慧养老大数据平台,加强养老机构运营及服务质量大数据管理,实时监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动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测评价机制,持续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对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结果与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挂钩,实行差异化补助。

(十)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动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或改制为国有企业,充分盘活现有资源,释放发展活力。突出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

(十一)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制订和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服务、管理、安全等各类标准,重点完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服务技能、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居家养老管理与服务、社区养老管理与服务、医养结合服务等标准,2022年底前基本形成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

(十二)加强宜居环境建设。实施适老化改造工程,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重点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人家庭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

 

 

 

四、加大政策扶持
 

 

 

(十三)完善投融资政策。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积极推进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等多样化的方式,促进商业保险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老年人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十四)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精准度。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根据接收老年人身体失能情况发放。

 

1.运营补助

对正常运营、具备一定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

(1)养老机构。对养老床位数达到20张(含)以上且达到国家等级标准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60岁(含)以上老年人和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肢体、视力、听力、言语和多重残疾人),按照中度、重度失能人数,每人每年分别给予1200元、1800元的运营补助,并根据等级评估结果,实行0.8-1.2倍的差异化补助。

(2)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对投入运营半年以上,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居家养老服务,每月服务人数达20人以上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服务老年人数,每人每月给予30元运营补助。

(3)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对投入运营半年以上,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日间托管、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建设配备规范、运营管理良好、服务达标,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达到省等级评定标准的,每年给予3万元的运营补助。同时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实行0.8-1.2倍的差异化补助。

(4)农村幸福院。对投入运营半年以上,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达到省等级评定标准的,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助。同时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实行0.9-1.1倍的差异化补助。

 

2.政府购买服务

(5)实施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通过评估,对60岁以上(含60岁)重度失能居家低保老人,每人每月提供15小时居家养老服务;中度失能居家低保老人,每人每月提供10小时居家养老服务;重度失能的居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每人每月提供5小时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为每小时20元,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6)购买保险服务。通过政府补贴,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加商业保险,提高应对意外风险的能力。对购买意外责任保险和为入住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养老机构,给予50%的参保补助。

(7)购买岗位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充实养老服务队伍。

 

3.入职补助

(8)对与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护理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的本科、专科毕业生(含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分别给予每人2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9)强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应用,鼓励养老服务组织建立从业人员薪酬待遇与职业技能等级、服务质量等挂钩机制,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养老护理人员,按照等级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

 

(十五)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暖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实行阶梯式价格的,按照不高于居民第二档阶梯价格执行。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住宅(居民)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发改部门相关优惠政策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十六)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长期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员提供更加精准的生活照料和与生活照料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升专业照护水平。以居家照护为重点,建立与居家、社区、机构和住院护理等相适宜的长护险服务内容和支付标准。积极探索长护险基金筹集合法可行路径,建立渠道多样、来源稳定、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探索商业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和民生建设重点发展领域。健全推进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研究部署养老服务领域重大改革和重要工作,统筹协调处理养老服务领域重大政策问题,指导、推动养老服务各项任务指标的落地。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任务要求,完善制度、改进措施,推动养老事业全面发展。

(十八)加强服务监管。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十九)加强行业自律。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提高服务水平。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上级价格政策,依法、科学制定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涉老部门要依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贯穿于养老服务的全过程,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孝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促使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推动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十一)加强督导落实。坚持把发展养老服务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意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所需资金可通过各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的慈善资金等多渠道筹集解决。涉及的相关支出,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两级五五负担;其他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案,经费自负。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7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4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

 

 

责任编辑: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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