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健委新规:“医检”不互认,重复检查费用或由医院医生承担!
- 作者:
- 来源:卫健策
- 发布时间:2021-09-14 16:27
卫健委新规:“医检”不互认,重复检查费用或由医院医生承担!
【概要描述】贵州省卫健委发文规定,互认范围内医疗机构不认可,人为原因造成重复检查的,由相关医院和责任医生承担相应的检验检查费用。提供检验检查结果确实存在技术质量问题,由出具结果医院和责任医生承担相应的检验检查费用,并纳入对相应质量控制机构的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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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卫健策
- 发布时间:2021-09-14 16:27
贵州省卫健委发文规定,互认范围内医疗机构不认可,人为原因造成重复检查的,由相关医院和责任医生承担相应的检验检查费用。提供检验检查结果确实存在技术质量问题,由出具结果医院和责任医生承担相应的检验检查费用,并纳入对相应质量控制机构的考评。
日前,贵州省卫健委印发《贵州省进一步推进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年底前,所有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专科联盟、三级医疗机构,80%以上二级医疗机构要实现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方案》指出,医疗机构在接诊时,收到患者提供的互认检查报告单和相应影像资料,符合互认条件的不再重复检查。不符合互认条件的检验检查项目,要向患者或家属充分解释,需重新检验检查的项目,须得到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患者提供通过质量控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前提下,互认范围内医疗机构不认可,人为原因造成重复检查的,由相关医院和责任医生承担相应的检验检查费用。提供检验检查结果确实存在技术质量问题,由出具结果医院和责任医生承担相应的检验检查费用,并纳入对相应质量控制机构的考评。
考虑到保证医疗质量、实际操作可行性,《方案》在多方面给予了具体的要求。例如,《方案》要求,检验医疗机构纳入医学检验结果互认的项目应通过质量控制并取得互认证书,出具的医学检验检查报告单在互认项目前标注“ ”符号,作为患者到互认范围内医疗机构就医时结果互认的凭证。医学检验检查报告单应明确、清晰标注“检验检查单位”、“检验检查人员”、“结果诊断人员”、“检验检查时间”、“报告单编号”、“联系电话”等。所有纳入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都要参加各级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质量控制。
我国不断加强互认项目的质控管理,并愈加明晰互认条件,规范实际操作,由质量引发的互认担忧无疑会逐渐降低。
国家卫生健康委曾在《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到,鼓励将医务人员分析判读检查检验结果、开展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分配的考核指标。
如何推动检验检查互认?有业内人士表示与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结合在一起,将对这两项工作将产生较大促进作用,实现医院(含医务人员)、患者、医保等多方共赢。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最推崇的是按病种付费,带有一定的包干性质,只要诊疗效果符合要求,患者不做不必要的检查、不吃不必要的药,医院可望获得更高利润。
附:互认项目
责任编辑: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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