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重点打击10大乱象!
- 作者: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总局
- 发布时间:2021-09-13 09:50
《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重点打击10大乱象!
【概要描述】医美广告即将迎来重拳整治!
- 作者: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总局
- 发布时间:2021-09-13 09:50
医美广告即将迎来重拳整治!
据市场监管总局8月27日消息,为提升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规则的科学性、规范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依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研究起草了《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医美监管,事实上,早在今年6月,国家卫健委就印发了《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计划今年6月-12月联合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的行为、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陕西、北京、广东、四川、上海等多地响应号召,发布了当地专项整治医疗美容机构的工作方案。
而这一次发布的意见稿,专门针对的是医美行业中“顽疾”之一——非法医美广告。意见稿指出,国家在未来将严打医美广告制造“容貌焦虑”等10大乱象,其中,意见稿还特别提及,医疗美容广告中涉及“医生”“专家”的,如果是假冒医生等专业人士,广告将被认定为虚假医美广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行医。如果在对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人员的专访、专题报道中出现有关医疗美容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则应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有资料称,自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一年内,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医疗美容广告29878条次,责令743条医疗美容广告予以改正,51家机构停业整顿,查处违法医疗美容广告251件,罚没款270万元。
这其实是个不容小觑的数字,非法医美广告的背后还会牵扯到诈骗、医患纠纷、医疗事故等各种矛盾。
本次征求意见稿,或成为国家全面整治医美行业的标志之一,未来监管或许还会更加严格。
以下是国家文件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提升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规则的科学性、规范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依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研究起草了《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ggsjd@samr.gov.cn,邮件主题注明“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反馈意见”;
2.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邮编: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26日。
附件: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8月27日
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美容广告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义重大。为规范和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有效维护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旨在向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为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工作提供指引。
二、本指南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指南所称医疗美容广告,是指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美容机构或医疗美容服务的广告。
三、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或者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规定发布。
四、医疗美容服务单位依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形式和途径主动公开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不具有商业目的,一般不视为商业广告行为。
五、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对以下情形予以重点打击:
❶ 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❷ 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❸ 宣传或者含有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
❹ 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❺ 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❻ 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❼ 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❽ 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宣传。
❾ 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或者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➓ 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六、市场监管部门在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过程中,发现医疗美容机构未取得执业许可或未经过备案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七、市场监管部门在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过程中,发现相关广告主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者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依照《广告法》处理的同时,要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八、医疗美容广告中涉及“医生”“专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注意以下情形:
❷ 广告中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的,或者相关人员穿着白大褂,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属于医生等专业人士的,应认定为虚假医疗美容广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❸ 对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人员的专访、专题报道中出现有关医疗美容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应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九、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过程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网络平台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在广告发布、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拦截违法违规医疗美容广告宣传信息。网络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平台责任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责任编辑: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