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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五部委:公立医院可“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医保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

国家五部委:公立医院可“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医保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

  • 作者:
  • 来源:国家卫健委
  • 发布时间:2021-09-08 13:42

国家五部委:公立医院可“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医保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

【概要描述】8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医院可以根据自身要求,自主设立体现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医院内部分配要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价值,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医保结余留用金用于绩效。

  • 作者:
  • 来源:国家卫健委
  • 发布时间:2021-09-08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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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翘首期待的薪酬制度改革政策终于官宣了。8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医院可以根据自身要求,自主设立体现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医院内部分配要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价值,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医保结余留用金用于绩效。随着指导意见的印发,医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将开始加速。小编在此对《指导意见》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学习。

 

 

 
 

 

 

薪酬怎么定?

 

 

《指导意见》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公立医院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医疗行业特点和医院财务状况、功能定位、工作量、服务质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根据“两个允许”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公立医院的薪酬水平。

 

 

针对不同医疗机构确定薪酬水平时,《指导意见》里给出个了四个需要考虑的具体情况。

 

 
一是适当倾斜。《指导意见》指出对高层次医疗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以及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中医医院,予以适当倾斜。
 
二是不计入总量。《指导意见》指出各地可根据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按照不同层级不同性质医院,根据“两个允许”要求合理增加薪酬总量,不计入总量核定基数。
 
三是制定细则。《指导意见》指出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要共同制定关于医疗服务收入内涵与薪酬制度衔接的有关办法,指导各地抓好落实。
 
四是举债。自《指导意见》印发之日起,对于仍违规新增举借长期债务的公立医院,在该新增长期债务偿还完毕前,严格控制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水平增长。

 

 

 

薪酬怎么发?

 

 
《指导意见》指出,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公立医院可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分配。同时,给出了自主分配的几种方式。
 
一是可继续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其他更加有效的分配模式。
 
二是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三是可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自主设立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充分发挥各项目的保障和激励作用。

 

 

通过自主分配实现的最终目标,《指导意见》也是给出了答案,即逐步建立主要体现岗位职责的薪酬体系,实行以岗定责、以岗定薪、责薪相适、考核兑现。合理确定内部薪酬结构,注重医务人员的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进一步发挥薪酬制度的保障功能,充分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

 

 

 

“有效激励”如何体现?

 

 

 
在自主分配的过程中,《指导意见》对“有效激励”提出五个方向: 
 
一是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应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岗位差异,兼顾不同科室之间的平衡,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各地结合实际向人民群众急需且专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努力使综合性医院儿科、产科、急诊科、感染科等紧缺专业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
 
二是内部分配要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价值,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避免平均主义。
 
三是公立中医医院内部分配要鼓励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
 
四是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的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内外人员薪酬待遇。
 
五是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此外,公立医院制定的薪酬分配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并报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备案。

 

 

 

医院负责人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如何建立健全?

 

 

 
《指导意见》指出,公立医院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当条件人员收入水平、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合理确定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
 
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应与其他负责人、本单位职工薪酬水平保持合理关系,可采取设定系数等方式合理确定其他负责人薪酬水平。建立健全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注重对主要负责人的长期激励,鼓励对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

 

 

考核怎么考?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主要是制定并落实三个考核办法。
 
一是公立医院考核评价体系。《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3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15〕94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指标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9〕5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指标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0〕1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科学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体系,将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等内容纳入考核指标。综合考虑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长期债务、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等,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适当核减薪酬总量。
 
二是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指导意见》指出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制定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工作责任、医院管理的实际情况、医院考核评价结果和年度目标、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等,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
 
三是公立医院内部考核评价办法。《指导意见》指出公立医院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内部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薪酬挂钩。
 

 

 

经费怎么来?

 

 

 
关于经费来源,《指导意见》给出了三个途径。
 
一是深化改革。《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拓宽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经费渠道,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推进全面取消药品耗材加成、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药品耗材使用监管等改革,逐步提高诊疗、中医、护理、手术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收入中的比例,支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在确保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人员支出占公立医院业务支出的比重。
 
二是政府投入。《指导意见》指出,落实政府投入政策。(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公立医院改革文件里对政府的投入做了说明,即各级政府要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
 
落实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除了财政投入到位之外,还需要必要的政策支持。《指导意见》要求,对因规范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而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院,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
 
三是医院管控。《指导意见》指出,公立医院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医保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
 

完善公立医院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公立医院成本管控,提高运营效率,更加注重内涵发展、技术发展、水平发展、服务发展。

 

 

责任编辑: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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