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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上调院外专家会诊费 医保局回复

人大代表建议上调院外专家会诊费 医保局回复

  • 作者:萧秦
  • 来源:看医界
  • 发布时间:2021-08-31 13:29

人大代表建议上调院外专家会诊费 医保局回复

【概要描述】“院外专家会诊费”曾多次惹出争议。为此,翁国星等7位全国人大代表向国家医保局建议院外专家会诊费上调至500-5000元/小时,8月16日,国家医保局回复了这一建议。

  • 作者:萧秦
  • 来源:看医界
  • 发布时间:2021-08-31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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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上调院外专家会诊费

 

 

“院外专家会诊费”曾多次惹出争议。为此,翁国星等7位全国人大代表向国家医保局建议院外专家会诊费上调至500-5000元/小时,8月16日,国家医保局回复了这一建议。

 

据《看医界》了解,7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将“院外专家会诊费”参照律师收费标准,上调至500至5000元/小时或5000至50000元/件;或者参照全国知名专家授课费标准1500元(每学时40分钟),上调至11250元(手术时长300分钟),促进院际会诊方便病人得到最佳治疗。

 

而医保局进行了相关调研后,答复称:院际会诊属于个性化较强的医疗服务需求,我国各地对于高等级专家提供的院际会诊服务制定了差别化的价格。有的省份对于院际会诊制定了政府指导价,如福建省院际会诊(省外副主任及以上医师)价格600元/次,比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高12倍;有的省份则按照特需或个性化医疗管理,由公立医院自主确定价格,如北京、广东、重庆医院自主制定的价格一般为600-1500元不等,比北京市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高6——15倍。

 

医保局表示,目前,医保部门正在积极研究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总的思路是强化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坚持人民立场,建立合理补偿机制,稳定调价预期,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质量和水平。

 

“我们将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优化,平衡好医疗事业和各方承受能力,促进医疗资源有效供给和均等化,同时配合有关部门深入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等相关改革,充分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保局回复称。

 

公开资料显示,全国人大代表翁国星,是福建省立医院心血管外科主任医师,福建省立医院副院长。兼任中华医学会胸心血管外科学会第六、第七届常务委员,中华医学会激光医学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华胸心血管外科杂志编委、美国胸心血管外科杂志(中文版)编委等。

 

 

全国曾发生多起专家会诊费纠纷

 

 

院外专家会诊本来是很正常的一项医疗协作活动,目的是为了患者的治疗安全和便利。不过近年来,全国已发生多起因院外专家会诊费产生的纠纷。

 

2020年12月,河南永城中心医院接诊了一位患者,该患者因腰间盘突出需在医院进行手术。因病情较重,双方术前约定,请专家前来会诊,并支付3000元专家费。然而,手术后患者家属向媒体爆料称,医院在手术中向其要求支付专家费,他认为不合理。事后院方表示,3000元专家费已退还给患者,已经支付给专家的会诊费由相应科室承担。

 

另外一起因院外专家会诊引起的纠纷,不仅涉事医生和相关科室负责人被做出严肃处理,医院也被给予了警告处分。

 

2019年4月,一则“沛县中医院变相索要红包?医生手术途中向患者索要万元现金”新闻再次引起业内关注。据报道,江苏徐州沛县中医院医生因为向一名实施椎间孔镜手术的患者收取了1.1万元。患方认为这是“变相索要红包”,并向12345投诉。

 

当地卫健委调查认定,会诊费的支付方式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第15条:会诊费应由邀请医疗机构支付给受邀医疗机构,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医院被给予了警告处分,责令限期整改,并责成医院依照相关规定对涉事医生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责令退还会诊费。

 

同年7月,山西省洪洞县一位患者因脑梗在县医院神经外科进行放支架手术,被收取了1万元的费用,院方称是给北京某三甲医院专家的专家费,但医院并没有给收据,当时,涉事医生被停职接受调查。

 

 

专家会诊费制度亟待改革

 

 

据《看医界》了解,关于专家会诊费,原国家卫生部曾颁布《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对此有过明确的细则。

 

《暂行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关于会诊收费,《暂行规定》规定,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不过,不少业内人士表示,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原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是16年前制定的收费标准,与当前的经济发展已极不相应。

 

以某省2011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为例,本地院际会诊(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100元/次,外阜院际会诊(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150元/次,至于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未见有权决定加收幅度的省级部门的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要按照政策规定收取,也就是按照100元/次或150元/次,可以开发票,而多收就不可能开出来发票。”《看医界》专栏作者、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副局长徐毓才表示。

 

近年来,有省份对医师外出会诊的收费和管理进行了调价改革,以医保局回复为例,如北京、广东、重庆等地医院按照特需或个性化医疗管理,自主制定的价格一般为600至1500元不等。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样的收费标准,在目前的情势下,还是很难说体现了医生的劳动价值,或许这也正是会诊费私下盛行的原因之一了。

 

不过,从多次曝光的案例来看,由于会诊费低而走非正规途径来“飞刀”,往往会将医生自己陷入危险境地,对此,卓壮医生集团创始人张梁平认为,医生私下收费问题很麻烦,专家会诊以及医生多点自由执业,可以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平台,由医生集团出一份账单,开服务费发票给患者,就可以解决这一尴尬困境。

 

徐毓才曾多次向会诊医生提醒:会诊有风险,各方需谨慎,他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做一个实实在在的调研,做一个有可操作性的会诊程序,定一个符合市场价值的会诊价格,尽快制定一个符合客观实际,能够约束医患双方行为,保护医患双方权益的更加明确可行的政策规定,让会诊行为少些烦恼能够造福各方,必要时也需要从法律法规方面保护各方利益。

 

 

责任编辑: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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