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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财政补贴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 作者:
  • 来源:长沙市民政局
  • 发布时间:2021-08-23 11:12

财政补贴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概要描述】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范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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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8-23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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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范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养老机构接收本市户籍老人申请享受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长沙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养老机构接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和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能力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只作为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居家养老服务的依据。

 

第四条本细则中的失能老人包含《实施意见》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本细则中的部分失能老人指《实施意见》中的半失能老人。

 

第五条老年人能力评估依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发布的《老年人能力筛查评估》(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t 1309-2017〕)执行。该标准中能力等级0对应财政补贴标准中的自理老人,能力等级1和2对应财政补贴标准中的部分失能老人,能力等级3对应财政补贴标准中失能老人。

 

第六条根据评估对象不同,评估分为养老机构(该机构必须在民政部门备案)入住对象评估(以下简称机构评估)和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评估(以下简称居家评估)。

 

机构评估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且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非特困供养范围的失能、部分失能老人以及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失能、部分失能、自理老人。

 

居家评估对象为具有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年满60周岁的失能部分失能低收入家庭老人、失能部分失能低保老人、失独低收入家庭老人、失能部分失能散居“三无”老人。

 

第七条根据评估方式不同,评估分为上门评估、定点评估和远程评估。

 

上门评估指评估机构派出评估人员,按照标准工作流程上门或在机构内实施评估。

 

定点评估指辖区民政部门指定评估地点,由养老机构或街道办事处将被评估对象送至评估地点进行评估。

 

远程评估指评估机构通过视频进行评估。

 

第八条根据评估阶段不同,评估分为首次评估和异动评估。

 

首次评估为对所有评估对象的摸底。

 

异动评估为新增老年人或已评估老人身体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补贴等级时,养老机构或街道办事处申请进行的评估。

 

第九条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的首次评估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评估机构具体实施;区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农村敬老院、民办养老机构、居家首次评估由市民政局统筹安排,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评估机构具体实施。首次评估采取上门评估的方式,评估结果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机构异动评估申请由养老机构向所属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居家异动评估申请由评估对象所在街道办事处向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异动评估申请采取网上申请和手机申请两种方式。民政部门收到评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评估机构派人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高新区的异动评估采取上门评估的方式。

 

 

第十三条浏阳市、宁乡市的机构异动评估原则上采取上门评估方式;月评估量在五人以下,离浏阳市、宁乡市市区车程50公里以上的机构异动评估可采取定点评估方式;对患有危重疾病老人的机构异动评估可采取远程评估方式,远程评估需上传二级医院以上诊疗证明,并保留远程评估视频资料。

 

第十四条区县(市)每月集中进行一次异动评估,评估日应相对固定,具体评估时间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确定。养老机构应当在老人试住期(十五天)满后,在各区县(市)评估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民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超出期限的顺延至下个月;居家异动评估在各区县(市)评估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民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超出期限的顺延至下个月。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每评估一人应当出具评估结果报告。机构评估报告纸质档由养老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由评估机构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存档;居家评估报告纸制档由被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由街道办事处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存档。评估报告电子档由评估机构现场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被评估对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报告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复评申请,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专业评估人员进行复评,并由复评人员出具复评结果报告,复评意见为本轮评估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每次评估由评估机构派出2名评估人员。评估机构派出的评估人员应当具有养老服务、照护服务、康复照料、老年社会工作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之一,或者具有医学、护理学、社会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不得与被评估机构或被评估对象有任何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评估机构由市民政局统一招标确定,费用由市民政局统一支付。

 

第十九条首次评估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拨付。首次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将实际评估人次报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实际评估人次结算剩余费用。

 

第二十条异动评估的费用按照实际评估量、根据合同约定价格,于每年11月结算。异动评估人次由评估机构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审核结果与评估机构结算。

 

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被评估对象和养老机构串通舞弊套取财政补贴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违法违规的养老机构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长沙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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