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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共体签约给居民选择权谈到让患者用脚投票

从医共体签约给居民选择权谈到让患者用脚投票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10-02 10:00

从医共体签约给居民选择权谈到让患者用脚投票

【概要描述】前几天,笔者读到一篇题为《为何医共体签约一定要给居民选择权?》的文章。文章作者是笔者所素来敬重,且经常就有关问题进行切磋的一位资深专家。读罢此文,感觉给出的观点极具现实意义。此外也由此产生了一些联想,那就就此话题再颠三倒四地说上几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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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天,笔者读到一篇题为《为何医共体签约一定要给居民选择权?》的文章。文章作者是笔者所素来敬重,且经常就有关问题进行切磋的一位资深专家。读罢此文,感觉给出的观点极具现实意义。此外也由此产生了一些联想,那就就此话题再颠三倒四地说上几句吧。

  ——贯彻患者就医自愿原则,是患者依法享有的正当权利,落实居民对与医共体签约的选择权,是目前落实患者就医知情同意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落实患者就医过程中的知情同意权,一直是卫生主管部门的一贯要求和医疗机构所努力贯彻落实之事。而患者自愿选择医疗机构,也是属于这个范畴之内所依法享有而不容剥夺的权利。笔者曾经就此与一位在卫生法学研究方面很有造诣的青年法学专家就这个话题进行探讨,这位笔者多年的朋友也认为,鉴于普遍认为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主张医疗机构之间进行竞争,因此完全可以由此导出患者自由选择医院包括医保关系定点医院之权利的合法性。那么用行政手段限制居民对医共体的选择权,是不是一种与此相悖的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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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患者用脚投票,是倒逼包括医共体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措施。医疗市场的存在,当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是一个已经写入中央最高层级文件,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重要理论观点。这就意味着在医疗领域,支持和借助患者用脚投票,是形成医疗服务供给侧优胜劣汰格局的重要“抓手”。换言之,只有患者能够自行选择医疗机构,才会形成真正和完全意义上的医疗市场。而无论所谓医疗卫生领域的特殊性也好,医患之间信息高度不对称也好,都无法构成对上述逻辑链条的否定理由。

  ——主管部门应该在落实公众对医疗机构的“知情权”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央相关文件指出,要重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也应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二者不可偏废。但如何更好地发挥后者作用?那就应该摒弃管制型思维,增强服务意识。更应该以此为前提,利用现代信息平台和政府的相关信息优势,来让公众全面和详细地了解包括医共体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解决医患信息高度不对称和减轻患者“试错成本”提供更大助力,而万不可把气力用在限制患者就医选择权方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事业,市场原教旨主义固然要不得,但政府万能论同样要不得,正确的态度和做法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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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倡和鼓励患者用脚投票,要谨防画地为牢。这个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有两面性乃至多面性。大树底下好乘凉固然是好事,可大树底下无寸草呢?这里不妨索性把话挑明了,如果无论医联体也好医共体也好,无论这种体那种体是“紧密型”也好“松散型”也好,关键是谨防形成利益勾连和利益固化的“密封体”。假如这种运作体制因内部利益诉求的一致性与地方保护主义产生共振和互动,那么这种互动对社会和患者来说就绝非是良性的。要知道,在国家大力促进社会力量进入医疗领域和以鼓励医生自由执业为重要手段来解放医疗生产力的政策背景下,如果没有补需方和“钱跟人走”的配套政策及时跟进,那么有些貌似极富正能量的医疗机构组织形态,都有可能产生海绵吸水的作用—— 将社会办医、医生集团、个体诊所等新业态所赖以存活的水分吸干,让其于悄无声息之间被渴死在干涸的河滩上。这情形极容易让人想起《西游记》里的孙悟空,即使有一个跟头翻出十万八千里的本领,在如来佛攥紧的手心里,也难有辗转腾挪的空间;这还容易让人想起进饭店就餐的食客——你尽可以自由点菜,但菜单上哪种菜“可以有“”那种菜“可以没有”,就不是你说了算的事情了,而不论你腰包是是否“差钱”。

  怎么办?解铃还须系铃人。医改的实践,证明了目前顶层设计是正确的,是不能再折腾的。但是即使再正确的顶层设计,也只是设计蓝图而已。将这种设计建成真正的高楼大厦,正是作为建筑师的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大有可为、大有作为之处。

  (王秀华)

  责任编辑:文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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