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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方案

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方案

  • 作者:
  • 来源:养老产业研究
  • 发布时间:2021-08-05 14:20

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方案

【概要描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及《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要求,探索建立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现就全市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制定方案。

  • 作者:
  • 来源:养老产业研究
  • 发布时间:2021-08-05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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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及《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要求,探索建立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现就全市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0总体目标

 

进一步健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机构、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有效破解老年人居家养老难题,使老年人特别是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在家也能享受专业的养老机构服务,建立健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与机构养老床位服务之间有序互转的评估、运行和监管机制,破解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0试点范围
 

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范围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

 

0试点任务
 

试点期间,全市建成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不少于800张。原则上试点区建成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各不少于100张。

 

0试点内容
 

(一)服务对象。具有试点区户籍,年满60周岁且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或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其中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根据本人及其家属意愿,优先考虑。参加试点的老年人家庭应当具备家庭养老照护基础,老年人及其家属自愿参加试点服务,并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服务机构。服务机构经试点区民政局结合实际遴选确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登记成立并具备相应服务资质且在本市开展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包括医院、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具备对老年人上门服务功能和开展24小时服务能力,服务半径范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并配有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信息化系统。

3.配备与服务相匹配的专业团队,且相关人员均应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4.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三)建设标准。承接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后,设置以下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

1.对老年人居家环境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

2.以照护床位为中心,配置照护服务所需的康复器具、辅助设备;

3.安装离床感应、体征监测、紧急呼叫等基本智能设备(见附件1)。

(四)服务项目。服务机构对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实行每天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实时掌握服务对象情况,并参照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标准,对符合试点地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条件的建床老人,每日上门服务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每2周医护人员应至少上门服务1次(基本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定期开展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鼓励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机构为其服务工作人员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意外险等。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试点服务机构名单自主选择适合的服务机构,并向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申请。

2.认定。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杭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老年人身体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通知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居室进行评估。

3.签订服务合同。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家庭商定适老化改造内容以及照护计划,根据基本服务内容清单选择并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首次签订合同应不低于六个月)。

4.改造和安装。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设。

5.服务。服务机构根据合同提供家庭照护服务。

6.跟踪。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7.互转。根据老年人及家属意愿,老年人可以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和养老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转,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便利,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和养老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认。

(六)收费标准。可参照《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收取,费用由机构自主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主动公示,并载入服务协议中。

(七)补助政策。

1.经试点地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享受建设补助。建设补助根据适老化改造内容、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等按照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位老人限补助一次(其中已完成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服务机构完成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并通过验收,服务开展满3个月后,向试点区民政局递交申请,提供每户实施对象的服务协议、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投入清单、建设投入凭证等材料,试点区民政局审核后给予50%的建设补助;服务开展满6个月后,试点区民政局给予剩余的50%建设补助。

2.对于年满60周岁且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建床老年人,依据服务合同并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护理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600元标准)。本补助和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不重复享受。

 

试点期间签订的服务合同,试点结束后有新补助政策的,依据新政策享受护理补贴;试点结束后无其他补助政策的,本补助在合同到期前仍然有效,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0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作为破解当前养老服务领域的痛点和难点、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圆满完成试点任务。

(二)强化医养融合。试点地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调对接,进一步在“养老床位”和“家庭病床”有机融合上加强探索,真正实现机制互通、标准互认、资源互享。提供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服务指南和技术操作标准等规定,依法行医,规范提供服务,保证质量安全。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试点地区要将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服务质量纳入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年度考核,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安全监管,筑牢安全防线,对试点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抽查、评估。要强化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0实施时间

本方案试点周期为2年,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责任编辑: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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